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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货币

第一节 货币



  

  清代,县域流通的货币种类较多。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通车后,沙俄在铁路
沿线强制流通羌帖。当时林口县域多为流民,并且地僻荒疏,货币无定制,羌帖乘机而入,逐
渐取代了大清银元和铜币,成为民众赖以交换、流通的主要货币。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前后,
又有黑龙江广信公司发行的地方货币——黑龙江官帖,共分1吊、2吊、3吊、5吊、10吊、20吊、
30吊、50吊 8种,与沙俄的羌帖同时在县域流通。民国初期,1913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发行
的吉林永衡官帖、永大洋、永小洋等地方通用货币相继进入林口县域。1916年东北三省官银号
发行的汇兑券和公济平市发行的铜元票(通称“奉票”)也先后流入县域。1931年“九·一八”
事变时,在县域市场参与流通的货币有银元、大清铜币、黑龙江官帖、吉林永衡官帖、永大洋、
永小洋、奉票、日本金票等,达12种之多。

  沦陷时期,县域流通的货币逐步统一。1932年 3月15日,伪满中央银行成立。 6月,颁布
《货币法》。9月,发行伪满中央银行新券。1935年8月,伪满洲国中央银行将原来流通的旧票
币全部收缴。 9月,停发日本金票、银钞。至此,伪满洲国纸币——满洲中央银行券成为“国
币”统一了伪满洲国全境货币。伪满“国币”开始发行有1元、10元券两种,后陆续发行新币5
角、1元、5元、10元、100元券。新币的辅币为铸币,白铜硬币为1角、5分两种,青铜硬币为1
分、5厘两种。但在新币(伪满币)成为统一“国币”发行后的第三个月,即 11月份,这个所谓
的“国币”就在“日满货币一元化”的原则下,以 1:1固定比价依附于日元,成为日币的附庸。

  解放后,林口县域并行流通伪满币和苏联红军票。1945年 8月中旬至1947年秋,大量苏联
红军票参与当地市场流通。红军票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不久,民主政府发行了牡丹
江实业银行券、东北地方流通券。县域流通的货币增至 4种。1947年秋,停用伪满币。1949年,
以东北币30:1的比例收兑苏联红军票。此后,东北币成为林口县域唯一流通的货币。

  1951年,为了统一全国货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统一关内外币制的命令:以“九五”
折算的办法,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兑换东北币(即9 500元东北币可兑换10 000元人民
币),并陆续收兑了原各解放区发行的各种货币 (或流通券),同时禁止金银外币在市场上计价
流通。从此,人民币成为唯一货币在林口县域流通。

  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至1992年共发行4期。第一期人民币发行于 1948年
12月,至1955年先后发行62种。券面有 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
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50 000元。第二期人民币发行于1955年3月1日,全国进行第二
次货币改革。此次以1万元旧人民币兑换1元新人民币。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
单据、凭证、账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第二套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人民币主币有 1元、
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 6种,共11种纸币,而且每
种券别版面均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民族文字。自1957年12月1日,为便于流通,国务院
发布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发行1分、2分、5分3种金属分币(通称硬币),与纸币等值,混合流
通。第三期人民币于1962年4月15日发行,与第二套人民币比价是1:1,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
此套人民币取消了3元券,增加了1角、2角、5角和I元4种金属币。此后又陆续发行人民币13种,
其中,10元券1种、5元券1种、2元券1种、1元券两种、5角券两种,2角券两种、1角券4种。第
四期人民币于1987年4月27日发行,在第二、三期人民币基础上,增加发行50元和100元两个券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