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 沦陷时期,伪满中央银行林口支行曾以“扶持地产经济之发展”为名办理零星贷款。但利
息很高,实为高利盘剥,穷苦百姓无力问津。1945年8月林口解放前夕,贷款业务终止。
解放后,县民主政府为恢复、发展生产,保障人民生活,通过金融部门——东北银行勃利
支行林口农贷办事处,对贫苦农民和工商业者发放各种数额不等的无息与低息贷款,扶持了工
商业的发展,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建国后,本县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对工业、农业、商业逐年
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1953年全部贷款余额421.4万元,比1949年增长 45.3倍。1954年后,强
化贷款的调节作用,促进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壮大了社会主义经济。1958—
1959年,受“大跃进”运动影响,贷款不讲核算、不计成本、不计盈亏,年贷款数额增长,年
产值下降。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控制信贷规模,信贷工作步入正轨。“文化大革命”期
间,工商信贷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农村信贷工作也受到冲击,机构人员动荡,贷款管理
偏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贷款额度增大,种类增多。1992年,全县各类贷款余额44 777万
元,比1987年增长 73.7%,对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发挥了重要的经济杠杆作
用。此时期为推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扩大
贷款范围的同时,本县放宽了贷款对象,使银行真正成为为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主渠道。
从1983年开始,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在贷款领域上也有较大的突破,开始对企
业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在统一计划下,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技术改造项目。贷
款范围从工业、农业、商业领域延伸到基本建设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以及饮食、服务等
非生产部门。贷款发放要求是:只要社会需要,符合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有偿还能力,
银行就可以给予贷款支持。贷款的对象也由全民所有制扩大到其他多种经济成分和个体劳动者。
同时,对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
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农业贷款方面,对农民个人贷款迅速增加,1979年农民个
人贷款占农业贷款的42%,1992年增至 87%。在城镇对小集体经济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包括个
人生活贷款)也迅速增加。
一、工商贷款
林口工商银行经办的贷款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工业信贷中的专项贷款有科技开发贷款、
集体工业设备贷款、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小额设备贷款和专用资
金贷款,商业贷款有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改贷款等。
80年代以后,随着乡镇工业企业的不断发展,银行贷款数额相应增长。至1992年,全行各
项贷款余额为21 965万元,比建行初期的1984年增长92.78%。其中工业贷款13 125万元,占贷
款总额的59.75%;商业贷款7 977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6.32%;技术改造贷款863万元,占贷款
总额的3.93%。此3项贷款分别比1984年增长2.3倍、17.2%和 41.7%。在工商贷款支持下,一些
工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1987年,工行向林口卷烟厂投放流动资金贷款 1 645万元,生产
“乐士”等10余个品牌香烟60 200箱,当年销售 60 175.2箱,创产值4 670万元,实现销售额
5 438.8万元,利税2 874.5万元。1992 年,又为该厂先后增加贷款3 048万元;贷款余额4 693
万元,实现销售额10 631.4万元,利税4 503.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2%、62%和1.4倍。
1991年,工行向县水泥厂投放技术改造贷款12万元,完成10万吨水泥生产线的改造任务,
使水泥产量由原来的4万吨上升到 7万吨,当年创利税238.1万元。1992年工行对县百货大楼的
贷款由1991年的45万元增至94万元,使该企业利润由1991年的5万元增至12万元,增长1.4倍。
二、农业贷款
1976—1985年,特别是恢复林口农业银行后,本县农村金融事业有了新发展,农业银行年
均贷款5 164.6万元。1985年各项贷款总额10 057.2万元。其中国营工业贷款78.2万元,占0.78%;
集体工业贷款500.2万元,占4.97%;乡镇企业贷款484.9万元,占 4.82%;供销社贷款3 380万
元,占33.6%;粮食贷款3 477.1万元,占34.57%;预购定金贷款114.9万元,占1.14%;其他商
业贷款792.5万元,占7.88%;国营农业贷款201.7万元,占 2.01%;社队集体贷款443.5万元,
占4.41%;承包户贷款519.4万元,占5.16%;其他贷款64.8万元,占0.64%。
1986—1992年,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农行的投入急剧增加,贷款总额越来越大。此期间
年平均贷款15 426万元,比1985年纯增5 369万元,增长53.39%。1992年农业银行贷款250万元
扶持全县16个自然村250户贫困户发展生产,使240户当年脱贫。农行对全县农村的贷款有力地
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基本建设贷款
1972—1978年,林口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一直实行拨款制,建设单位可以无偿地使用国家
的投资,因而出现了不分轻重缓急,盲目争项目,争投资,不讲经济核算的弊端,造成基本建
设战线越拉越长和投资多、浪费大、周期长、效益差的后果。 1973—1977年,年均拨款454.8
万元。1977年与1973年相比,5年间拨款数额增长1倍多。1979年,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建委、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基本建设贷款,
简称“拨改贷”。林口建设银行在实行“拨改贷”的同时,为支持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市场
经济,贷款业务和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拨款业务逐年缩小。1992年基本建设贷款 1 652.4万元,
拨款777.6万元,拨款占贷款额的47.1%。(附表14—8)
林口县1949—1992年贷款情况表
表14—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