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代理业务

第四节 代理业务



  

  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林口县支行根据中央和地方金库条例规定代理金库业务,监督、保
证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实现。同时还代理公债、国库券和地方债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业
务。

   一、金  库

  1946—1952年,为林口县支行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和地方财政金库的初期阶段。此阶段建立
健全了金库机构,制定了地方金库条例与实施细则,将收支情况按规定种类,及时报上级金库。

  1953—1957年,金库制度逐步健全,管理进一步加强。从1953年7月1日起,企业利润由主
管部门汇缴改为在当地就近“预算缴款”,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地方收入占总预算收入
的比例逐年上升,1952年为27.3%,1953年为62.9%,1954年为 9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金库充实了人员,严密了制度,经办的收纳支拨金额不断增加。至 1992年,全县有国家金库1
个,乡级金库16个。同年收纳中央、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别为22万元和5 829万元。

   二、债  券

  国债在本县最早见于沦陷时期。当时伪满中央银行包销公债,用以弥补财政赤字,支持日
本侵华战争。当时的公债名目繁多,主要有建国公债、积欠善后公债、北满铁路公债、补偿继
承亏损公债、国债、报国公债等。1932—1945年,发行于林口县域的公债达12种之多,且偿还
期一般都在10—20年。劳动人民被迫认购公债,在物价飞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蒙受极大损失。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委托银行代理发行公债、国库券,由银行负责印制、调拨、
发行、还本、付息等具体事宜。

  (一)折实公债

  1949年 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行东北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为保障认购者的经济利益
不受物价的影响,公债的募集和偿还,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分值按当时沈阳高粱米 5市斤、
五福牌白布1市尺、大粒盐5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价总和计算,定期公布。缴款、还本付息和
付奖按当旬分值折算东北币收付。公债面额有1分、10分、50分、100分 4种。1950年东北生产
建设折实公债,分值与1949年发行的公债基本相同,年息50%。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国家每年都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公债面额分11种。偿还期限:1954年公债
为自次年起分8年偿还,1955—1958年公债为10年偿还。各期公债利率均为年息4%。每年 1月1
日至9月末发行,10月1日始计息,提前缴款的,予以贴息。至1968年,全县认购的公债全部兑
付完毕。

  (三)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1958年 9月,黑龙江省二届一次人代会做出了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省人民委员
会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1959年和 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两个条例。黑龙江省公债面额分为1
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利率为年息2%;偿还期为5年,期满1次还本付息;均自1月开
始发行,4月1日起计息。至1965年,全县认购的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部还本付息。

  (四)国库券

  1981年,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国库券。1981年的国库券主要是向单位分配发行。从
1982年开始,发行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认购的,除1981年发给国库券外,自1982
年起均发给国库券收据,可记名挂失;个人购买的,始终发给国库券。国库券面额,1981年为
10元、50元、100元、500元、1 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此后,国库券的面额有
所变化。利率:1981年为年息4%;1982—1984年,对单位的年息4%,对个人的年息8%;1985年,
对单位的年息5%,对个人的年息9%;1986—1988年的对单位年息 6%,对个人的年息10%;1989
—1990年国库券只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发行,年息14%;1991年国库券利率下调,年息10%。偿
还期: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均为5年分5次偿还;1985—1987年均改为 5年,在发行后第
六年一次偿还本息;1988年偿还期改为3年,在发行后的第四年一次偿还本息; 1989—1991年
发行的国库券偿还期为3年,但在偿还时间上作了具体规定,即在发行后的第四年 7月1日起一
次偿还。本县认购量:1981年全县认购国库券任务24.5万元,完成25万元。1981—1991年,全
县认购任务1 912.4万元,完成1 910万元,其中个人认购国库券 1 695.2万元,占认购总额的
88.7%。(附表14—9)

   林口县1981—1991年国库券发行情况表
  表14—9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