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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理机构

第六节 管理机构



  

   一、当  铺

  当铺是旧中国流行的以实物为抵押向所需者放贷的一种行业。民国时期,县城始有典当业。
兴隆镇(今刁翎)、黑背等地当铺较多,其中同祥和等 3家当铺规模较大。参与典当者要填写当
票,注明当物名称、数量、金额、赎期。一般所当之物价值10元者,可当得1—2元,最多不超
过3—5元。通常月息是2%或3%。赎期最长为 1年,赎期一到要支付本息,分文不少的可将所当
之物赎回。否则便作为“死号”(无银抽回所当之物),当者所当之物归当铺所有。典当业为一
种高利贷行业,解放后被取消,当铺绝迹。

   二、伪满银行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后,为了进行统治和掠夺,先后在林口县域成立了金融合作社、农
事合作社、兴农合作社等金融机构。1943年,成立伪满中央银行林口县支行,地址在林口县城;
内设会计、出纳、庶务3个职能部门,共有职员 20余人。行长是日本人,副行长由中国人出任。
伪满银行林口县支行成立后,垄断了县域金融业,控制了全县的货币发行、信贷管理和货币流
通。1945年8月,伪满政权垮台,银行解体。

   三、人民银行

  1949年 6月,在林口县城设东北银行勃利支行林口农贷办事处,隶属于东北银行总行,由
松江省分行领导;办事处设会计、出纳、信贷、总务等5个组,有工作人员13人。

  1951年 9月,林口农贷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林口县支行,设有会计、出纳、农贷、
信贷和人秘 5个股,工作人员30人,并陆续建起了营业所和储蓄所。70年代以后,随着各专业
银行的设立,人民银行的职能逐步由单一的金融银行,转变为对各专业银行和全县其他金融机
构进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管理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管理
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编制全县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
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企业股票、债券及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从宏观上反映本
县金融状况,并代地方财政管理金库和现金收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行领导各专业银行为全县的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各项事业的发展,
积极筹集资金,搞活商品流通,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1992年该行内设监察股、
稽核股、人秘股、会计股、国库股、综合业务股、货币发行股、保卫股和计划股,人员编制47
人。

   四、工商银行

  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量不断扩大的需要,1984年 1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林口
县支行。1984—1986年,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1986年 5月21日,工商银行与人民银
行分开单设。工商银行为专业银行,主要负责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的信贷、结算和城镇
储蓄业务。1992年银行内设办公室、人事股、保卫股、资金股、工业信贷股、商业信贷股、储
蓄股、工会办公室、会计股、信息股、稽核股、房地产信贷部、经营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等16
个股室;下设1家公司(融丰公司),两个办事处,17个储蓄所,128个代办所,有储蓄代办员113
人;全行共有干部职工194人。

   五、农业银行

  1955年 5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林口县支行从县人民银行分出独立。1956年撤消,业务及
人员并入县人民银行。1964年 1月县农行恢复。1965年11月,再次撤消,业务及人员并入人民
银行。1979年 9月,再度恢复农业银行。1980年1月1日,正式实行独立核算。主要职能是统一
管理支农资金,负责农村存款、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2年,农行设办公室、总务股、集约办公室、会计出纳股、储蓄股、审计股、农业信贷
股、工会、保卫股、人事股、工商信贷股、政教办公室和营业部;下设47个营业网点,其中辖
乡镇营业所16个;全行共有干部职工314人。

   六、建设银行

  林口县建设银行始设于1959年。当时,将县财政科的基建股分出,单独成立建设银行。60
年代,建设银行撤消,业务归县财政科基建组管。1972年 8月,再次从县财政科分出,成立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林口办事处。1975年 8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林口办事处增编升格为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林口县支行。1980年,随着基建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设银行由单一的财政职能,变为
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并以银行职能为主。基本建设拨款改为基本建设贷款,由行政管理型向
企业管理型转变。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存款、贷款、咨询服务、证券代办等业务。
1992年,建设银行设办公室、总稽核办公室、工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政工股、会计股、
出纳股、储蓄股、计划股、业务股、房地产信贷股;下设 1个办事处,10个储蓄所;全行共有
干部职工103人。

   七、保险公司

  1953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林口支公司,有工作人员 7人。当时开办的保险业务主要
有农村牲畜保险、火灾保险等。1958年保险公司撤消,并入财政科为保险组。1981年 6月,恢
复保险业务,划给人民银行为保险股,工作人员5人。1982年7月,从中国人民银行林口县支行
分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林口县支公司。该公司以改革开放和发展林口经济为宗旨,补偿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活。1992年,公司开办有财产保
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共30多个险种的业务。公司设人秘股、财务股、城镇保险股、农村保险股、
车辆保险股、人身保险股,共有干部职工27人。

   八、信用合作社

  本县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于1953年在古城区成立。1954—1956年,相继在刁翎、建堂、
三道通、莲花、龙爪、奎山、亚河、宝林、柴河、二道河子等地建起了区乡级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金融组织,在组织上具有群众性,在经济上具有灵活性,起着
民间借贷的作用。它在农行领导下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办理各项农村金融业务,吸收农村集
体和个人存款,对集体经济和承包户(专业户)重点发放贷款和办理农行委托的业务。1992年,
全县共有乡镇信用合作社16个,村屯信用站273 个;共有职工232人。

  城镇信用合作社:1988年 4月20日,在林口县城成立兴林城市信用合作社。它是在金融体
制改革中,在县人民银行领导下新兴的集体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民主管理;通过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作为自有资金,依靠自己的
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