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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后,县政府接收敌伪资产,建立国营企业,逐步形成国营、集体、私营经济并存的管
理体制,推动了经济建设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建国后,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全县经济结构中占据
主导地位,为实行计划经济奠定了基础。1952年 8月,林口县经济计划委员会成立,负责编制
下达国民经济计划,监督检查全县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告
执行结果。从此,本县形成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

  1953年,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国家“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县
采取“以间接计划为主,以直接计划为辅”的形式,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全县经济进行计
划管理。直接计划执行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即本县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
审批下达,县负责组织实施;主要物资由国家按生产建设计划的产品、项目进行分配,县负责
组织供应;财政收支两条线均由省下达计划,县负责组织收入,按批准计划支出。全民所有制
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国家和省管产品实行直接计划。企业所需主要生产资
料按计划供应,产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企业的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技术措施费、
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财政拨款解决。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企业的生产,非
国家和省管产品项目实行间接计划,所需生产资料通过市场供应。在县域经济中,由于农业、
手工业处于主宰地位,因此县域经济的计划管理主要是间接计划管理,即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
将农业、手工业和私营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这种管理体制基本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国家在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大权独揽,小权
分散”原则下,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扩大地方计划管理权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定将国家部属企业下放给当地管理;省决定除电业、铁路、邮电和森工企业外,其他大中型企
业也全部下放给当地管理。这样县级计划管理权限相应扩大。在“大跃进”运动中,全县掀起
“大办工业”热潮,县营企业、部门企业和社队企业迅速增多。由于盲目冒进,造成国民经济
比例严重失调。 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大跃进”时期下放给地方的权力,被国家重新收回,企业隶属关系也作了相应调整,盲目兴
办的企业被关、停、并、转。县级计划管理权限缩小。1964年,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国
家陆续下放物资、财政、投资等方面的机动权和“五小企业” (小钢铁、小水泥、小化肥、小
煤炭和小农机企业) 产品分配权,再次扩大了县级计划管理权限;省采取省、县分成的办法,
将地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地方和企业支配,抵补原来由国家财政拨付的技术措施、零
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劳动保护等三项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此时期,单一的
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日益成熟。

  1967年 7月,在“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下,本县计划管理机构瘫痪,制度废弛。此后,
本县国民经济失去计划管理的控制作用,生产建设年度计划被各项专业计划取代。1973年以后,
政治运动对工农业生产的冲击逐步减少,本县计划调控作用重新恢复并逐步加强。指令性计划
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同时其管理僵化的弊端也日益严重起来,经济活动受指令性计划的严格
制约,失去活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政策,为克服计划管理体制僵化的弊端,避免重走
“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老路,国家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
计划管理体制。在“简政放权”指示下,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
节范围。在工业方面,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缩小指令性生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规模,
增加市场调节部分。在农业方面,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指导性计划管理,通过粮食
和经济作物合同定购形式,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安排生产。适应这种新体制的
需要,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有偿使用。生产资料作为
商品进入市场,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定购、选购和自销等多种购销形式并存。财
政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等办法,地方自有外汇留成由地方自行支配。这些措施在本
县落实,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活跃了县域经济,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1992年,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