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管理
第二节 企业管理
1946年,合江省政府颁布《商工营业许可证发放暂行条例》后,林口县工商企业陆续申请
开业。1948年,由县商会负责对全县磨米坊、油坊、粉坊、酒坊、大车店和粮米铺核发了许可
证。
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业企业暂行条例》,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企业进行登
记,发放营业许可证。当年,向全县 289家公营和私营企业发放了营业许可证,其中,商业78
家,饮食业18家,日杂业23家,理发业75家,旅店业15家,粮油业10家,油坊、粉坊、豆腐坊、
酒坊50家,大车店20家。1956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或合作生产,组
织大小商贩和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部分商贩进入国营商业。此期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停
顿下来。196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全县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消,企业登记中断,企业开业和关、停、并、
转或变更经营项目等失去控制。1972年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再次对
城乡企业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业发展迅速,各类企业不断增加。从1979年起,根据国务院
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全县的国营商业、供销、水产、医药、物资、交通、建筑等系统所属企业
以及工业部门自销机构、农工商联合企业、各乡镇集体企业及知青商业等进行登记整顿,换发
营业执照。此期间,对个体工商业户进一步放宽政策,使个体经济迅速发展。1983年,允许农
民进入城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至1985年,全县有执照的企业共1 323家,其中工业478家,交
通业102家;从业人员共 53 194人。此后,允许私人经营批发企业,开办各类公司。1988年底,
全县有各类公司63家。此间,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出现较大的经营亏损,社会上出现一些买空卖
空的“皮包”公司。1989年,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治理整顿方针,对全县各类公司进行审核,彻
底整顿。共取缔“皮包”公司25家,撤并资不抵债、重复设置的公司18家。对经营生产资料的
国营、集体和个体42家公司经过逐个审查,撤消27家,其中国营3家,集体9家,个体15家。对
国营、集体、个体的议价粮店进行清理,撤消69家,其中集体16家,个体41家;取缔无照经营
的12家;筹建全民所有制粮店31家。清理整顿72家批发企业,撤消27家。同时清理撤消的还有
经营木材、废品收购和医药的企业及小煤矿共76家。1992年,全县有照企业 1 886家,其中,
属厂长经营负责制的697家,占37%;按行业分,工业448家(个人承包10家),交通运输28家(个
人承包25家),建筑72家(个人承包18家),商业饮食1 090家(个人承包594家),其他50家(均属
私人承包),公有私营成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