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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及国家经委的规定,林口县工商局合同股开始对工业、农业、机关、
事业单位和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以及不同商业部门的购销、加工订货的合同进行管理。
同年共鉴证经济合同 10份,总金额138.4万元。1980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不再强调合
同双方一律实行鉴证,而是采取自愿原则,一方要求鉴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鉴证。
同年,共鉴证合同52份,其中工商18份,农业5份,企业12份,商业性合同17份。

  1983年全县实行承包制后,鉴证的经济合同逐渐减少,备案经济合同相对增多。1985年共
接受备案合同72份,其中购销合同35份,占49%。同年受理申诉的合同纠纷案件7起,其中确认
无效合同 4起。1990年,全县工业、商业企业大部分实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越来越多。为此,
县工商局进一步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全年举办 5期企业法人学习班,并深入基层服务,
先后去南方为宏伟商场追回鉴证合同货款200万元。1992年全县鉴证合同16份,总金额5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