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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建国后,县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物价原则指导下,加强对物价管
理工作的领导。1949年在整顿市场物价的同时,以县城为中心将全县划分为 5个价区。按今16
个乡镇区划划分,除林口镇外,当时一价区是中兴乡、五林镇;二价区是龙爪乡、古城镇、奎
山乡、五星乡、朱家镇;三价区是亚河乡、柳树乡、宝林乡;四价区是建堂乡、刁翎镇、双丰
乡;五价区是莲花乡、三道通乡 (宝林、柳树、朱家和五星等地,主要从五林批发站进货,价
区划分按至五林公路里程而列。从林口进货的,五林、五星为五价区;朱家、柳树为四价区;
宝林为三价区)。 价区的划分以基层供销社至三级站进货点为中心的公路里程计算,为物价监
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2年按省商业厅统一部署,对百货、贸易、土产等重点专业公司及所属商店、货栈、仓
库进行了商品牌价的复查,做到了样样商品都有价格。1957年 1月根据省商业厅《基层物价管
理暂行规定草案》精神,县物价管理部门对物价工作和商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
错价率高达 23%的双丰供销社和刁翎供销社小百组不标价格、经常盘亏问题,在全县通报批评。
1964年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权限只能集中,不能分散”的指示精神,充实加强了物价管理机
构。并组织百货、五金、食品、烟酒、土产、县联社等单位对建堂、刁翎、莲花、三道通、新
城、龙爪等供销社和食品站的商品销售价格、收购价格和等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
审查中发现三道通、莲花供销社迟调商品价格46种,错价12种,对此进行了严肃处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工作无人管理,违反物价政策的事件不断发生。自行提价,变
相涨价,以次充好等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商品应调价的得不到调价。1967年根据国务院“冻结
商品零售价格”,“一切不合理价格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指示精神,对市场商品
的零售价格,采取控制措施,严重影响全县物价工作。197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科恢复后,逐步
恢复价格监督管理,开始了对粮食等系统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价管理由计划价格为主逐步转为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
场调节价格 3种形式并存。1979年对价格体系逐步进行改革,分别实行国家定价、浮动价、议
购议销价、集市贸易价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等多种形式。国家将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分为计划
内和计划外两种,分别执行计划价格和协议价格,并允许计划外物资参与市场调节。通过物价
结构调整,多年存在的价格扭曲状况有所改善,商品价格向接近价值的方向发展。1984年,在
全县商业、粮食、供销系统零售商店中开展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商品明码标价,货签对
位,计量准确,不以次充好,有监督设施为内容的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坚持季度检
查,半年初评,年末总评制度,并对评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一活动,维
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企业信誉和效益均有明显提高。1989年以后,对全县
农副产品、地方工业品的生产成本进行重点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 200个比较规范的产品
成本档案。由于成本调查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物价部门的表彰。与此同时,根据省政府关
于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目标管理分工负责制(即“383工程”,其内容是指国家统计部门抽
样调查的 8大类383种生活消费品的零售价格)要求,将各类商品涨幅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分解
到各业务主管部门,落实到基层商店,作为目标进行管理;只准完成,不准突破,谁管谁负责。
这项工程实施后,全县零售物价稳中有降。1989年实现指数13.2%,比上年下降 4.5%。1990年
实现指数4.6%,比上年下降8.6%。本县连续3年荣获“383工程”先进县称号,受到省政府表彰。
从1990年开始,对全县物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当年,共检查有价单位 3 885个,查出违价单
位488个,占被查单位的12.6%;收缴非法所得83.6万元,罚款2.13万元,退还用户 1.5万元。
1991年检查有价单位2 850个,收缴非法收入 6万元,罚款7 000元。1992年,重点对粮油销价
调整和价格放开后的价格进行检查。在被检查的891个单位中,有违价单位 76个,占被检查单
位的8.5%;没收非法所得10.6万元,狠煞了乱涨价、乱收费的不正之风,保护了国家、集体利
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附表15—7、8、9、10、11、12、13、14)

   林口县1949—1992年商品城乡差价固定运杂费加价率表
  表15—7 单位:%



   林口县1949—1992年商品城乡差价加固定运杂费情况表
  表15—8 单位:元



  续表






   林口县1986—1992年城镇物价总指数表
  表15—9 单位:%


  注:以上年价格为100。

   林口县1986—1992年城镇物价总指数表
  表15—10 单位:%


  注:以1985年价格为100。

   林口县1986—1992年农村物价总指数表
  表15—11 单位:%


  注:以上年价格为100。

   林口县1986—1992年农村物价总指数表
  表15—12 单位:%


  注:以1985年价格为100。

   林口县1986—1992年国营商业零售物价分类指数表
  表15—13 单位:%


  注:以上年价格为100。

   林口县1986—1992年国营商业零售物价分类指数表
  表15—14 单位:%


  注:以1985年价格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