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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管理

第二节 计量管理



  

  民国初期,林口县域沿用清末的度量衡制度,丈量器具有木制或竹制市尺,10寸为 1尺,
10尺为1丈;路程计量单位为里,1里为150丈;度量谷物的器具有升、斗,10升为1斗,10斗为
1石。

  沦陷时期,伪满洲国颁布“新度量衡法”,推行尺斤法(市制)和米突法(米制)。两制并用,
以市制为主制,米制为辅制。尺、斗、秤等量具均改为十进制,取消16两秤。此时期,由于战
事不断,政局不稳,新制不能彻底贯彻,各种度量衡制在民间并用。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计量管理工作。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全县各行各业除中医处方用药和黄金计量仍沿用旧制16两为 1斤的计量法外,一律改为国际公
制和市制(十进制),以市制为主。

  1949—1957年,本县所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分布在粮食系统,商业供销部门也有部分案
秤、木杆秤和盘秤。这些计量器具,全部由牡丹江市或勃利县衡器部门派人来林口检修。1957
—1973年,粮食系统配备两名专职衡器检修员,负责县内粮食系统及其他行业的衡器检修工作。
1974年,林口县标准计量管理所成立,购置砝码半吨,标准秤锤(秤砣)1套,20公斤、5公斤、
200克天平标准器各1台。管理所当时主要针对市场、商店、粮店等部门的度量衡进行检定和管
理;开展衡器、压力表、容量器3个项目的检定检修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干扰破坏。一些计量管理干部被调离工作岗位,
刚刚建立起来的计量管理制度被废除,计量管理工作陷入混乱状态。“文化大革命”后期,计
量管理工作开始得到恢复。

  1977年,为贯彻执行国家《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开展了血压计、天平、热工仪表和长
度等 4大类25项计量器具检定检修。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
恢复和加强。1979年,将中药计量16两 1斤旧制改为公制,计量单位改两、钱、分为克、毫克、
升、毫升,同西药计量单位取得一致。1980年,增加电工仪表检定检修项目。1982年,对生产
计量器具的林口仪表厂进行定期抽检,产品合格率100%;对林口镇和新城公社所属92家企业正
在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被检计量器具256台件,其中合格225台件,被查封11台件,当
场纠正20台件。全年检定检修计量器具5 298台件,是1974年的8倍。1984 年2月27日,国务院
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并
逐步由市制计量单位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1985年9月6日,国家《计量法》颁布后,本县利用
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并印刷 500多本《计量法宣传手册》下发各企业,在宣
传《计量法》的同时,大力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全年对农贸市场进行 4次大检查,共
检查计量器具350台件,合格率90%,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 35台件。6月,根据群众举报,查处
1个非法制造计量器具团伙,共12人,收缴不合格计量器具1 000余件;当场销毁秤杆、秤锤426
件,没收制作工具 113件,有关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按照上级要求,同年还开展了“计量信
得过”竞赛活动和工业企业定、升级工作,年底共评出 4个“计量信得过”单位。至1992年底,
全县工业企业已定级35家,其中二级计量单位8家,三级计量单位19家,单项定级8家;公正处
理计量仲裁案件和群众举报42件;计量器具检定检修项目发展到5类28项。(附表15—17)

   林口县部分年份计量器具检定情况表
表15—17 单位: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