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管理 一、县审计机关审计
1983年,县审计局建立后开展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共审计6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万
元。1984年审计工作有所发展,不仅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还开展了财经法纪审计和审计
调查,共审计14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2.7万元,上缴财政5.68万元。其中对县食品公司所属
的10个核算单位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查出利用虚报损耗、买空卖空、乱摊费用、大吃大喝等
手段违反财经纪律,违纪金额 9.8万元。省政府重视这起审计案,1984年10月16日《黑龙江日
报》头版刊登了审计中查出的问题。1985年审计20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44.8万元。其中对粮
食局所属 8个仓储粮库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查出有问题资金41.8万元,收缴违纪资金17万元,
提出改进意见5条。1986年审计16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30.4万元。其中对县果品公司1985年
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查出违纪资金7.38万元;查出公司原出纳员王德才贪污2.59万元,移
交检察院处理。在对物资系统所属机电公司、化建公司进行审计时,查出违纪资金21.8万元,
收缴违纪资金 6.2万元,并对两公司的财务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对工
业企业挂账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审计,查出全县 21家工业企业到1986年末,共挂账资金2 106.8
万元。调查后写出报告,分析产生挂账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为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和落实经济
责任制打下了基础。1987年审计 111个单位,查出截留隐瞒应上缴的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挪用专项资金、偷税漏税、骗取财政补贴、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等违纪资金 119.3万元,
收缴违纪资金21万元。
1988年11月,国家颁布《审计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性质、职权、主要任
务、审计程序、审计体系的组成和有关法律责任,使审计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新
阶段。审计工作在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审计调查基础上增加了经济效益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全年审计了89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35.7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2.8
万元。对县卫生局截留挪用公费医疗费1.1万元购买小汽车,林口粮库大吃大喝,至9月就花掉
招待费10.3万元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查处。1989年审计102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87.1万元,上
缴财政23万元。1990年审计110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 487.5万元,上缴财政33.48万元。1991
年审计102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391.1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9.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万元以上
贪污案 1起。1992年,贯彻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改进,发展提高”的工作方针,对
管理国家资金多的单位进行重点审计。年内审计 84个单位,查出违纪资金919万元,其中上缴
财政23万元。对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1988—1990年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超收利息 132万元
的情况,做出限定时间全部退款到位的决定,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附表15—18)
林口县1983—1992年审计情况表
表15—18 单位:万元
二、内部审计
1986年初,全县有 4个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年内查
出违纪资金 10万元。1987年,内审机构增至14个,全年完成审计项目65项,查出违纪资金130
万元。1988年,完成审计项目101项,查出违纪资金137万元;移交司法机关立案 9人。1989年,
完成内审项目 55项,查出违纪资金120.6万元。1990年,完成内审项目 102项,查出违纪资金
40.3万元。1991年,完成内审项目123项,查出违纪资金171.7万元。1992年,完成内审项目59
项,查出违纪资金92万元。
三、社会审计
1987年 8月,经省编委批准,林口县审计事务所建立,负责社会审计。年内完成审计项目
两项,查出违纪资金25.6万元,同时参与城建和公共事业费审计两项,进行鉴证纠纷 4项,鉴
证资金2.7万元。1988年,完成审计项目6项,查出违纪资金5万元。1989年,完成审计项目1项,
查出违纪资金2.4万元。1990年,完成审计项目 6项,查出违纪资金5.6万元。1991年完成审计
项目30项,查出违纪资金6.6万元,开展经济案件鉴证两项,咨询服务1项,验资18项。1992年
完成审计项目6项,查出违纪资金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