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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

第八章 矿产资源



  建国前,林口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基本上处于没有监督管理的放任自流状态。
特别是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肆意采掘黄金,使本县黄金资源遭到很大破坏。

  建国后,本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县内各矿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1986年 3月19日,国家颁布《矿产资源法》。9月1日,林口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建立,从此本县
开始依法管理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