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第三节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一、依法清理整顿采矿行业
建国后至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前,本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工作由各矿业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黄金部门管理黄金矿业,县煤炭部门管理采煤业,县建设部门管理
建材矿产业,县水利部门管理河沙矿产业。由于政出多门,各行其事,随着采矿业的发展,事
务增多,部门之间常因管理不统一,发生矛盾冲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因一时没有矿产资
源法提供法律保障,各管理部门都侧重鼓励开发利用资源,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一度造成采
矿的人越来越多,无法可依,乱挖滥采现象严重。矿业秩序混乱,采矿事故多,矿产资源受到
严重破坏和浪费;水土保持和自然环境保护也都受到严重影响。
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后,本县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的开
发和利用工作。矿产局依据法规对采矿业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共清理掉非法小煤井 600多个,
个体采金点200多处,各类黏土采挖点 90多处,各类石材场80多个(其中出口石材采掘坑59个),
取缔非法开采,消除了隐患,稳定了采矿业秩序。
二、依法登记,定点划界,规范采矿企业
1987—1988年,县矿产局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对保留下来的矿山企业
依据矿产法规进行补办登记,定点划界,颁发采矿许可证。两年间共补办登记矿山企业 192家,
其中国营8家,集体112家,个体72家。同时首次逐个建立矿山档案。1989年开始,依法实行正
常的勘查、开采申办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1990年以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山登记和
证件的年度检查工作,发现执法中的漏洞及时堵塞。县内采矿企业走上了按法律规范要求进行
作业的轨道。
三、利用规划引导和管理采矿行业
为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县矿产局广泛搜集资
料,依据所掌握的矿产资源,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先后制定本县在“七五”和“八五”计划期
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通过规划组织有计划的开发,对办矿企业进行正确引导和严格要
求,避免盲目生产。从规划实施情况看,规划管理对矿业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
时也有力地配合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开展“三率”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三率”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为矿山企业规定“三率”标准,
目的在于防止浪费和丢弃矿产资源。本县矿山“三率”的监督检查工作,始于1981年。当时按
照省市要求,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质状况,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三率”指标,通告矿山企
业和矿山主管部门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地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矿山有制度、有地
测人员、有观测记录、有统一报表,还要有检查、有警告、有处理。1986年县矿产局成立后,
这项工作直接由矿产局负责。1992年,全县开展“三率”工作的矿山企业已达56家。
五、调解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1986年开始,县矿产局承担了调解矿产资源纠纷的责任,重要案件和调解都形成案卷,建
立档案以备查考。7年来共调解纠纷案件54件,其中立案调解18件。
查处采矿违法案件是矿产局依法监督的一项主要工作。建局 7年来,矿产局通过平时监督
检查和年度执法大检查,共查处各类违反矿产法规案件666件,其中立案查处 26件,劝退劝停
非法采矿640起。对所查处的重要案件建立档案,形成了本县第一代矿产法规执法案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