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机构
第四节 管理机构
建国后,矿产资源管理由县内各矿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1986年9月1日,本县成立矿
产资源管理局,依法统一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矿产局隶属县政府,归口县经委,1988年改归计
委,业务上受省、市地质矿产部门领导;人员编制19人,1992年实有22人;局内设管理股、技
术审查股(含监察)和财务秘书股。
县矿产局是国家《矿产资源法》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县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县地表、地下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对县内国营、集体和个体采矿企业的采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省地质矿产部门的
委托,向集体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查员;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
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随时
解决或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监督管
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