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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职能

第二节 机构职能



  

   一、中共林口县委员会职能

  中共林口县委是林口县党的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县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
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县工作。

  中共林口县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第一,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
委指示及县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保证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指示在本县的
实施。第二,讨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从而领导全县人民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领
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委、县检察院和县法院的工作,协调其相互间的关系,支
持政权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领导各群众团体的工作,协调其与党政部
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独立开展符合各自组织特点的活动。第四,审查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监督县委常委会的工作。第五,召开县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向县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第六,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
记名单,并报市委备案或批准。

   二、中共林口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能

  中共林口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第一,组织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保证
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第二,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
委指示及县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或提出决策意见。第三,
召开县全体委员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县全委会议决定、决议,并解决实施中的
重大问题;处理日常党务工作。第四,对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武委会提请讨
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领导和协调各种组织的工作;对群众组织实施统一领导,支持其依照
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五,审批县委工作部门负
责人和县委直属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县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提
出向县级政权组织和县政协推荐的干部名单;讨论和呈报市管干部;审批县群团组织负责人候
选人;审批乡镇级政权组织领导职务候选人。第六,研究和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并负责向省、
市委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