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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1982年 4月17日,县委成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领导小组。1983年10月24日,成立林口
县“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7年 4月23日,分别更名为林口县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和林口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文明办)。文明办编制 2人。
1988年10月,文明办由县委序列划归政府序列;1992年,又划回县委序列。

  县文明办成立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及时提出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规划和每个时期的任务、目标,并按职能和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
政府的部署,起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规、办法和有关文件,按程序批准后,认真贯彻落实;检
查、指导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搞好精神
文明建设中文明单位、文明村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发现和推广典型,不断提高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文明单位标准:

  1.计划生育好,各项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标准;

  2.是县级以上党风好转先进单位;

  3.无经济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无火灾、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4.各种刑事犯罪率不超过总人数的万分之五,在册人员在社会上无重大犯罪行为;

  5.职工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达到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6.是县级以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全年群众投诉、上访不超过万分之五;

  7.无偷税、漏税、抗税的现象、行为;

  8.群众生活逐年改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

  9.经济效益高于全年增长比例的3—5%,在全县同行业中占居领先地位。

  文明村标准:

  1.党风正;

  2.思想政治工作好;

  3.社会秩序好;

  4.普及小学教育好;

  5.有文化活动室、俱乐部等活动场所,有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和器材,经常开展群众性的
文娱、体育、科普等活动;

  6.计划生育工作好;

  7.有能够发挥作用的宣传阵地和宣传工具;

  8.有村屯改造规划,并逐年实施合同任务;

  9.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合同任务,农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高于全县人均收入。

  1984年 5月,文明办组织召开林口县首次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大会,表彰文明单位、文明村
共 100个。此后,至1992年,每年命名表彰一次。1989年,本县文明单位、文明村建设工作卓
有成效,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市级文明单位12个、市级文明村 3个,县级文明单位31个、
县级文明村4个。1992年,全县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4个、市级文明单位11个、市级文明村3个、
市级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集体标兵1个,县级文明系统3个、县级文明单位35个、县级文明村15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