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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三节 民族宗教工作



  

   一、民族工作

  林口县除回族居民主要居住在县城外,其他少数民族大都分布在农村。土地改革时期,各
少数民族群众同样分得土地、房屋、牲畜和农具。土改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陆续建起农会、
村党支部和村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国后,朝鲜族群众在发展水稻生产上精耕细作,不
断改良技术、繁育良种,使水稻产量大幅度提高。长兴村(今属五林镇)建有繁育水稻良种基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县政府积极宣传、落实少数民族政策。1980年设民族宗教
事务科,编制2人,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1981年1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深入开展民
族宗教再教育”文件,统战部组织人力深入基层检查民族政策落实情况。1982年,县财政拨款
两万元重建“清真寺”,使回族群众有了宗教活动场所。同年7月1日,全县少数民族人口23 145
人,占总人口的 5.63%;有满、朝鲜、蒙古、回、苗、壮、白、柯尔克孜、达斡尔、锡伯和俄
罗斯等11个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村屯16个,其他少数民族均散居于汉族群众中。1984年林口县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宋兆文等人被评为民族工作先进个人,并为出席省民族工作会议
代表。1986年9月,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编制3人;民族宗教工作从统战部分出,少数民族
工作得到加强。当年筹集资金 42万元,建起1 500多平方米的民族商场,为少数民族居民选购
商品提供了方便条件。年末,全县共有朝鲜族小学14所、中学1所,在校生900余人。为改善办
学条件,1980—1987年,除正常下拨教学经费外,县财政拨款38万元用于修缮校舍,使全县15
所朝鲜族学校校舍全部实现砖瓦化。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1987年五星乡北兴村建立五金厂,
生产对丝、法兰盘等水暖器材,年产值20余万元。1988年县文化局设朝鲜族文化室,丰富了朝
鲜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1989年县民委编制4人。此后,本县制定了6条优惠政策,极大地促
进了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1990年7月 1日,全县少数民族人口发展到 33 663人,占总人口的
7.936%;有满、朝鲜、蒙古、回、壮、布依、土家、佤、畲、柯尔克孜、仫佬、羌、锡伯、俄
罗斯、鄂伦春和赫哲等 16个少数民族。1984—1992 年,每两年县民委与体委、教委等有关部
门联合举办一次少数民族运动大会。

   二、宗教工作

  土改时期,本县开始有宗教管理工作。由于开展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大部分庙宇受到不同
程度的破坏。1949年 9月,全国政协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广大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开始有所认识。1954年《宪法》
颁布后,县委对《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进行广泛宣传,本
县宗教活动日趋正常。1966年初,全县基督教徒发展到 16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大
搞“破旧立新”,南山“兴隆寺”和东街“清真寺”均被拆除,基督教堂被占用;阿訇和牧师
被揪斗,僧人被迫还俗或远去他乡,本县宗教活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统战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1982年县财政拨款两万
元重建“清真寺”;拨款1.5万元修建基督教堂。1986年,本县基督教徒发展到839人。1987年
4月,林口县“三自” (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此后,该组织积极团结宗教
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非法、违法活动,引导各教
派摆脱帝国主义控制,坚持“三自”和独立自主、自办教堂的方针,使宗教活动健康发展。

  1988年林口县回民管理委员会成立。年末,全县共有伊斯兰教徒 437人。1990年以后,一
些外地僧人云游至此进行传教,本县佛教活动日益兴盛。在本地居士请求下,经省、市有关部
门批准,1992年县政府为龙爪乡的“回云寺”和林口镇的“兴隆寺”落实政策。同年末,“兴
隆寺”有住庙和尚8人;全县共有居士1 029人,有伊斯兰教徒532人,有基督教徒2 225人。1982
—1992年,先后有7名宗教界人士被安排为县人大代表或县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