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1961年,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关于甄别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的工作指示》,
在县委领导下,县委监委参与甄别平反工作。从 9月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62年11月甄
别平反工作基本结束。此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过去批判和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肯定,不
再改变;部分问题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就改正这一部分问题的结论;过去批判和处理完全错了
的,要改变过来”的方针,对1958—1960年,在“大跃进”、“拔白旗”、“反右倾”和农村
整党整社运动中,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共997人(其中受处分446人、受批判551
人)进行了甄别平反工作。对原批判、处分全部错的或基本错的183人,予以全部改正;对原批
判、处分部分错的,予以部分改正;对原批判、处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维持原处分结论。
1978年,县委建立改正右派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和“坚持真理,修
正错误”的原则,对在1957年整风“反右”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
干部进行了改正。其中,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18名党员的问题,经过基层党组织充分讨
论,县委批准予以全部改正,并恢复党籍和政治名誉;对于被错定为有“右倾错误”的21名党
员的问题,予以全部改正,撤消原定的党纪处分结论,恢复政治名誉;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
的85名非党干部的问题,予以全部改正。同年10月,县委建立平反冤假错案办公室,对全县在
“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错定为“走资派”、“三反分子”、“特务”、“历史反革命”等
罪名而遭受迫害的党员干部,予以全部平反,恢复政治名誉,落实党的有关政策。
1979—1987年,县纪委和各级党委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 184件党员申诉案件。
经过调查和复议,对原处分错的或部分错的都进行纠正,其中恢复党籍38人,撤消处分44人,
减轻处分56人;对原处分正确的46人维持原处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