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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七编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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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11月至1953年3月,林口县先后召开5次人民代表会议,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宣
传和解释国家政策和法令,动员全县人民协助政府完成政治、经济等方面任务,为建立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1953年12月,本县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此后,至1965年12月,林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 6届15次会议。先后就深入贯彻社会主义建
设总路线和总任务、宣传和实施新《宪法》、贯彻《兵役法》、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年度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县人民法院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促进了本县
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未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只将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作为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记载,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序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按全国人大五届
二次会议所作的《决议》要求,1980年 9月召开林口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1980年 9月至1992年12月,林口县第八至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召
开14次人民代表大会和59次常务委员会议。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和法规、
审议决定全县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代表
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