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建国后的选举

第二节 建国后的选举




  1953—1992年,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县共进行10次基层选举,其中“文化大革命”
前进行6次。

  1953年,本县依照《选举法》进行第一次选举。在选民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选出县级人民代表 150人。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选举工作的指示》和省选举
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行第二次选举。全县共选出乡镇级人民代表1 042人,县级人民代表185
人。1958年,进行第三次选举。全县共选出乡镇级人民代表 1 011人,县级人民代表 185人。
1961年,进行第四次选举。全县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 230人。1963年,进行第五次选举。全县
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230人。1965年,进行第六次选举。全县共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1 817人,
县级人民代表230人。

  1980年7月 1日至8月底,进行第七次选举。根据国家选举制度和政权建设改革的要求,实
行县级代表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人大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指由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和公社分别成立选举委员会,县
直各系统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 1 400名县、公社、大队干部经过培训,投入选举组织
工作。全县群众受教育面97.8%;共登记选民208 145人,占人口总数的 52.9%。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当选人的选举方法)。参加投票的选民199 298人,参选率95.8%。
共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1 727人;选出县级人民代表375人,其中妇女代表73人,占代表总数的
19.5%;少数民族代表3.4人,占9.1%;党员代表240人,占64%;农民代表199人,占53.1%。

  1984年2月1日至4月5日,进行第八次选举。选举结合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和建乡工作同步
进行。共登记选民223 978人,占人口总数的55.8%。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参加
投票的选民211 904人,参选率 94.6%。全县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345人,其中妇女代表69人,
占代表总数的20%;少数民族代表31人,占9%;党员代表211人,占61.2%;农民代表113人,占
32.8%。

  1987年6月15日至9月5日,进行第九次选举。共登记选民 221 801人,占人口总数的54.1%。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210 098人,参选率94.7%。全县共选出县
级人民代表181人,其中妇女代表34人,占代表总数的18.8%;少数民族代表 22人,占12.2%;
党员代表116人,占64.1%;农民代表48人,占26.5%。选出乡镇级人民代表712人,其中农民代
表363人,占代表总数的51%;知识分子代表 72人,占10.1%;少数民族代表68人,占9.6%;妇
女代表119人,占16.7%;党员代表505 人,占70.9%。

  1990年7月17日至11月24日,进行第十次选举。共登记选民235 065人,占人口总数的55.6%。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226 603人,参选率96.4%。全县共选出县
级人民代表230人,其中妇女代表55人,占代表总数的23.9%;少数民族代表 27人,占11.7%;
党员代表139人,占60.4%;农民代表52人,占22.6%。选出乡镇级人民代表967人,其中农民代
表520人,占代表总数的53.8%;知识分子代表 98人,占10.1%;少数民族代表90人,占9.3%;
妇女代表203人,占21%;党员代表668人,占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