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活动 一、视察和检查
林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每年都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常委会成员和本县人民
代表开展视察和检查等活动。
1981年,对全县爱国卫生运动、防汛、抢险救灾、收审、监所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开展了视
察活动。1982年5月,对林口镇、新城、三道通等公社的春耕生产、植树造林、清理自流人口
等工作进行视察。
1985年,组织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视察企业经济改革工作情况。视察中发现林口水
泥厂扩建后,运输能力不足,便及时督促政府给予解决,保证了工厂的生产原料运输。组织县
人民代表视察城镇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情况。视察中发现古城镇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差,及时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促使该镇改善了市场食品卫生条件。1986年,就解决城镇
居民吃水难的议案进行视察,促进了县城自来水管道和辅助工程的改造和完善,全镇自来水入
户率达 90%,居民吃水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就解决城镇居民走路难的议案进行视察;就解决
城镇居民上厕所难的议案进行视察;就建设电视差转台的议案进行视察;就解决民办教师报酬
的议案进行视察;就解决学生上学难的议案进行视察。县政府根据议案和视察建议,决定建立
林口县第五中学,面积4 700平方米,1987年竣工交付使用。
1987—1990年, 有计划地全面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 重点对《企业法》《义务教育法》
《土地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统计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24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执法好的单位和部门,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
彰;对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维护了法律尊严。此间,1989
年组织经委、铁路系统人民代表对城镇建设、环境卫生、市场物价、工业生产等工作进行视察;
组织农委系统人民代表对莲花乡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朱家镇稻田养鱼夺取粮鱼双丰
收情况进行视察;组织政法系统人民代表对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视察,有效地推动
了公安、司法工作的开展。
1991年,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定期组织省、市、县、乡 4级人民代表,对《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本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开展视察。多次召开农民、农村干部、
农业系统中高级知识分子座谈会,注意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编录有正反典型的写
实录像片《大地的呼唤》,在全县广为宣传,收到很好效果。 1992年,先后组织省、市、县3
级人民代表分别对民族工作、《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关
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视察活动。同时,县人大常委会
组织人民代表先后 4次对《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
情况,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加快了企业转制步伐;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视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提出视察建议和意见, 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得到改善;对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视察活动,政府根据代表的建议和意
见,组建林口镇保安大队,恢复林口镇街道办事处建制,制定了大牲畜市场管理办法。
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
县八至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
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与县委的有关指示和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
重大问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39个。(附表17—4)
林口县人大常委会1981—1992年决定地方重大事项表
表17—4
三、任免干部
1980年 9月至1992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
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干部593职,其中任425职,免168职。
为了行使好任免权,县人大常委会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对人事任免工作做了 4项
改进:一是改一律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充分体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二是由提
请任免机关主要领导作被任免人员的情况介绍,并形成书面材料;三是在审议时由拟任职干部
作供、述职发言;四是进行分组审议,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这些改进对于充分发扬民主,保
障正确行使任免权,提高任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