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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职能

第二节 机构职能



  

  林口县人民政府是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林口县最高行政机关。它对本县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林口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以下职权: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管理本县
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
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
撤消所属工作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依据法律任免、培训、考核和
奖惩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本县行政工作;
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
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
事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项权利;办理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