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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来信来访

第二节 人民来信来访



  

  县政府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始于1964年。当时,信访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
对外称人民接待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本县信访工作中断。县革委成立后,内设接待室。
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外称县革委接待室。1973年信访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设信
访组,对外称县委、县革委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1978年 8月,信访办改称信访科,负责
接待处理和指导全县各级信访工作。信访科隶属县革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受县委办公室、县革
委办公室双重领导,编制 8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平
反冤假错案之需要,将信访科改为中共林口县委、县革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 (简称
信访办)。 信访办主要负责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受理人民来信,
接待群众来访,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或单位交办信访案件,督促
检查信访工作和案件的处理情况,查处重要信访案件。

  1980年信访办接待来信来访1 587件,其中有关落实政策59件,工资33件,调转3件,就业
78件,工分67件,职工转正13件,精简遗留106件,上山下乡 6件,检举揭发164件,口粮、迁
移落户58件,民事纠纷29件,违反政策两件,申诉242件,批评建议7件,翻案1件,其他719件。
1984年根据省、市委和省、市政府指示,借鉴外地经验,实行信访工作“三定一包”责任制。
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三定一包” (定控制越级上访人次、
定上级交办案件结案率、定自行受理案件结案率,对上访老户和重信重访一包到底) 的信访工
作责任制。对主要领导、主管信访领导和专兼职信访干部制定了考核标准。8月 27日,黑龙江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简称《信访规定》)后,本县进一
步加强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并加强信息提供工作,为上级领导当好参谋。1985年以后,信访工
作以改革为中心,深入贯彻《信访规定》,逐步改进与完善信访责任制,开创了信访工作新局
面。至1989年,共接待来信来访3 251件,年均650件。其中初信初访2 016件,重信重访1 235
件。

  90年代初,贯彻党中央“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指示,信访办制定了“一争二减三
个百分之百” (争创信访工作先进县,个人和集体两个越级上访量减少,上三级立案、县领导
交办案和自立案件3个百分之百按期结案)的工作目标,并实行“县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工
作又有新发展。1990—1992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 088件,年均363件。其中,集体访26批,越
级访 30人;省、市、县及自立案件共107件。对这些来信、来访,信访办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
做到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来信来访者均满意而归。1982—1991年,本县连续10年被市
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县荣誉称号,1991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县荣誉称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