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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

第四节 安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县政府根据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的原则,于1987年 7月成立县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加强了对全县安全工作
的领导力量。安全办作为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隶属于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统
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筹
备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编写并印发事故通报和安全简报。

  1987年县政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实现“两无三降” (无森林火灾、无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下降、小煤矿死亡事故下降和一般生
产事故下降)的工作目标。全年县委、县政府下发有关安全方面文件 11份,召开安全委员会例
会3次、安全工作电话会议4次。安全办下发文件8份,编发安全简报7期;组织召开全县安全工
作大会5次,举行大型事故分析会和伤亡事故现场会5次;举办司炉工、绞车司机、机动车驾驶
员、农村和企事业单位电工等技术培训班 13期,培训安全员和技术人员1 421人;举办食品卫
生学习班 595次,培训4 293人,占食品行业人员总数的95.3%。1988年除农机交通事故比上年
上升外,其他事故均有下降。全年发生森林火警5起、火灾 1起(过火面积45亩,未超省规定标
准);家庭火灾7起,财产损失20.1万元,分别比上年下降14%和11.8%。发生交通事故61起,死
亡12人,财产损失5.3 万元,分别比上年下降7.6%、20%和41.3%;发生生产事故17起,死亡17
人。其中小煤矿事故13起,死亡13人,重伤4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4%、28%和20%。

  9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把安全工作当作首先研究和部署的工作内容之一,使其成为促进
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调整充实安全委员会成员,
由县长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主任。在开展每项工作前,首先研究和部
署安全,并经常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检查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1990—1992年,共召开安
全委员会成员例会13次,召开全县安全工作会议7次、电话会议8次。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3次,
共发出奖励资金 9万元,表彰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172个次、先进个人407人次;同时批评处
罚落后单位114个次,处罚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228人次。此间,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71起,
死亡18人,重伤44人,财产损失4.77万元;发生生产事故38起,死亡39人,重伤 3人,经济损
失29.8万元;发生家庭火灾22起,财产损失56万元。全县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各类责任事故
发生率均比80年代末明显下降,基本控制了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1992年林口县被市政府授予
安全工作先进县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