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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1956年初,县工会在铁工厂试行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厂长选举制度,开始民
主管理企业。随后,在各厂矿逐步推广。1958年 9月,这项工作因批判所谓“赖若愚路线”而
被迫停止。1979年县工会筹备恢复企业民主管理工作。1980年先后在各企事业单位重新建立职
代会制度。1981年7月,全县有112家企事业单位推行职代会制度,占应推行单位的 73%。其中
60个单位民主选举“三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工段长), 6个单位民主选举厂长、工会主席
和副主席。工人群众行使参加企业管理、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权利,使企业民主管理工
作得到加强。1982年,县工会在部分企业试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1983年,全县16个系统91家
企业推广该项制度,占建立职代会制度企业的 78.4%;工交、财贸、农林等系统83家企事业单
位实行民主选举行政领导人制度,占应选举单位的 71.5%。1985年,全县有建立企业、车间、
班组三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单位73个,建立企业、班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单位 153个,基本完
善二、三级民主管理体系,做到了行使职权规范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开展活动经常化。1986
年2月,市委、市政府授予林口县总工会企业民主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4月,县工会在公路
管理站开展签订“双保合同”(工会保证生产经营、行政保证生活福利待遇)试点工作。由工会
主席代表职工、经理(厂长)代表行政签订合同,推动生产快速发展。年末,在76家企事业单位
推广,其中71家所签合同得到兑现。1987年10月,市总工会授予本县总工会、卷烟厂和五金工
具厂民主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8年 3月,县工会与体改
委联合下发《关于在承包、租赁企业中进一步加强工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使基层工会在承租企业如何发挥作用有所遵循。1990年,全县 85%的企业签订“双保合同”。
1991年有149个单位坚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占推行职代会制度单位的64%;42个单位完善了三
级民主管理制度,149个单位完善了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分别占应完善单位的87%和 96%。1992
年,有121个单位通过职代会评议323名领导干部,其中32人受奖励,51人受表扬,19人受批评
并限期改正,17人因不称职被解聘;有34家集体企业制定《职代会实施细则》,占集体企业总
数的 72%;有22家企业建立并完善职代会常设机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设职代会常务委员会或
民主管理委员会,行使职代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