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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二十一编 公安 司法

编下序



  林口县域警察机构始建于清末。当时,在刁翎设有警察分驻所,隶属依兰县警察机构。民
国初期,县域治安实行警察区制度,宁安县在五河林设警察分驻所。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在林口、兴隆镇、五河林、奎山等地设警察署。1939年林口建县
后,伪满林口县公署内设警务科,科内设司法股,股内配有审判官和检察官。1945年 8月林口
县解放,上述机构解体。

  解放后,本县陆续建起人民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行政机关,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945年11月,成立县公安局;1948年11月,成立县人民法院;1951年 3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
公安司法机关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剿匪除奸,镇压现行反革命和罪行严重的恶霸、特务、反动
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教育改造社会惯窃、流氓、妓女,开展禁烟肃毒工作;改造地主、
富农分子和坏分子。在“三反”、“五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惩处一批严重贪污、盗窃
和偷税漏税分子。60年代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刑事犯罪增多,公安司法机关严格区分两类
不同性质矛盾,对现行反革命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对一些群众因一时生活困难
引起违法活动的,则对其进行挽救教育,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机构被砸烂,社会治安混乱,发案率上升,社会主义法
制被践踏,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 公安、司法机构逐步恢复和健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
“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期间的冤假错案认真复查,予以平反纠正;对社会治安反复进
行整顿治理。1983年后,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
育挽救改造劣迹青年;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地改善了社会
治安状况,为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
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