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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一节 社会治安



  

   一、禁娼肃毒、反赌扫黄

  (一)禁 娼

  解放后,县政府明令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将沦陷时期遗留的 4处妓院全部解散。妓女经政
府检查身体后,允许回乡就业,择偶嫁人,或到外地另谋职业。同时取缔了暗娼。至此,妓院
在本县绝迹。80年代以后,受国外腐朽思想、色情暗流活动的影响,一些唯利是图的不良分子,
不择手段地干起了容留或组织暗娼出卖色相活动。1985—1992年,全县共查处卖淫案件14起,
处罚102人。

  (二)肃 毒

  解放后,全县有沦陷时期遗留烟馆14处,烟民1 000余人。1946年4月,本县贯彻绥宁省禁
烟、禁毒条例,登记烟民,分批送入戒烟所强制戒毒,同时杜绝毒源。1948—1949年,县法院
审判烟毒犯18人,依法管制烟毒犯26人。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依靠群众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各
种措施禁止私种罂粟和吸毒、贩毒行为。1952年,烟毒在本县基本绝迹。80年代以后,县内贩
毒、吸毒、种植罂粟时有发生。1985—1992年,全县查处贩毒案件28起,处理人犯35人,收缴
毒品42.7公斤,铲除罂粟1 340棵。

  (三)禁 赌

  解放后,公安机关开展反赌、禁赌工作。对赌头、赌棍和贯赌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公开处
理。1946—1949年,共查处赌头、赌棍和贯赌分子16人。对沦陷时期遗留的赌局进行取缔关闭,
并举办了禁赌法制训练班,教育染赌之人,敦促他们改邪归正。赌博活动在本县基本绝迹。进
入80年代,赌博活动重新抬头。1987年国务院通知,把赌博行为列为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清除。
本县贯彻通知精神开展禁赌运动,对赌头、赌棍和贯赌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参与赌博
人员,使赌博活动有所收敛。1990—1992年共查处赌博案件374起,处罚1 696人次。

  (四)扫 黄

  建国后,县公安局对腐蚀人们思想的各种淫秽物品进行彻底清除,使之绝迹。80年代以后,
一些不法分子将国外黄色书刊、画报、扑克、录像带等淫秽物品贩进内地,在市场上销售。县
公安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全县认真开展查禁淫秽物
品活动。1986—1992年,共收缴淫秽录像带246盘、淫秽扑克48副、黄色书刊788册,收缴传播
淫秽录像使用的放像机17台、彩色电视机 13台;处罚277人,其中对传播淫秽录像的15名骨干
分子处以劳动教养。

   二、打击反革命

  1945年县公安局成立后,即与县大队一起开展剿匪斗争,严厉打击破坏民主政权的反革命
分子。1946年,县公安局充分发动群众,深入调查,摸清武装土匪活动情况,配合牡丹江、合
江军区部队进行围剿,共参加作战15次。配合部队先后将匪首李华堂、张雨新、谢文东擒获正
法。剿匪期间,县公安局收缴各种枪支近千枝、子弹近万发。1946年 6月,县政府和绥宁军区
一支队第十四团司令部《为告土匪投诚交枪由》的 19号布告发出后,先后有1 113名土匪主动
到政府登记自首。同时破获一批政治案件,镇压了国民党徒张德宗、高欲勃。至建国前夕,共
镇压(处决)土匪连长以上顽固分子198人、伪警宪特67人、恶霸地主22人、日特 1人,管制162
人。

  1946年10月,以佳木斯一贯道点传师苏旭东为首的反动组织多次来本县古城村的马路屯、
德安屯活动,发展道徒214人,委任坛主5人,其中将马路屯共产党员合作社主任钟德玉也委任
为坛主。他们进行地下集会,设坛讲道,骗取财物,制造政治谣言蛊惑群众,写反动白皮书,
订同盟誓。1949年7月19日夜,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指示,逮捕其骨干分子23人,其中3名首
恶分子分别被判处5—20年徒刑,其余被依法管制。1952年5月,县公安局对复活的一贯道组织
进行第二次集中打击,在林口一带彻底消灭了这个反动组织。

  1955年 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精神,本县开
展肃反运动。通过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揭发检举,至1956年,共有 249名反革命分子、
坏分子投案自首;交出短枪 1枝,各种子弹1 316发。其中从宽处理245人,进行管制和行政处
理 4人。同时还开展了对现行反革命分子打击活动。1956—1966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政治案件
20起,侦破17起,破案率85%;案犯被判刑两人、管制1人、拘留两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发生政治案件8起,侦破 8起;抓获案犯10人,其中判处死刑3
人、有期徒刑1人、管制1人、拘留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已处理的政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除两人外,其余人员均于1982
年平反。

   三、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后,侦破刑事案件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47—1949年,捕判刑事犯罪分子144
人。1957年公安局设刑侦股,专门负责侦破刑事案件。至1966年,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 914起,
侦破595起,破案率65.1%。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被军管,公安干警被劳动改造,刑事案件增多。1970年发
生刑事案件101起,侦破71起,破案率70.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政治、经济新旧体制转变过程中,一
些人乘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违法犯罪,使刑事案件增多,其中经济犯罪占很大比例。1979年,
发生刑事案件476起,侦破312起,破案率65.5%。1981年7月,局机关增设刑事侦查技术科,编
制 5人;内设化验痕检室,配备专职法医,增加警犬。各派出所和重点企业的保卫科(股)都购
置了现场勘查包,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年内发生刑事案件 521起,侦破
410起,破案率78.7%。其中重大、特大案件66起,侦破60起,破案率91%。

  1983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后,县
委成立指挥部,公、检、法紧密配合,根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对社会治安
进行综合治理。年内打掉各种犯罪团伙40多个,捕获犯罪成员217人,其中法院判处死刑8人、
劳改 146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8 120元。此后,每年都集中进行一次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的斗争,使各种刑事案件减少,犯罪率下降,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85年发生刑事案件209
起,侦破168起,破案率 80.4%;各类案件比1983年下降21.4%。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入,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流动人口成倍增长,各种刑事案件增多。1992年发生刑事案件870
起,比1985年增长3.2倍;侦破467起,破案率53.7%,其中重大、特大案件破案率61.4%。打掉
犯罪团伙25个,捕获犯罪成员283人,缴获电视机15台、录放机14台、摩托车7辆、汽车 3辆、
大牲畜33头(匹)。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01 640元,其中赃款43 960元。

  此时期,刑事侦查技术明显提高。1992年,在已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提取物证痕迹 411起
546件,提取率85.9%;利用物证521件,利用率95.4%。运用技术手段直接破案22起。法医检验
尸体83具,进行伤害鉴定88人,伤残评定19人;法医检验物证104起182件,进行毒物分析10起
16件。对92起案件进行痕检,提取手印2 430人份,脚印66人份;进行工具痕检 41件,文字检
验8起;建立五卡(手印、脚印、现场遗留物、枪弹和工具痕迹卡)214张。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
应用,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高破案率提供了科学依据。(附表21—1)

   林口县部分年份刑事案件侦破情况表
  表21—1 单位:起、%






   四、治安管理

  (一)行业管理

  解放后,公安机关把旅店业、印刷业、废品收购业、钟表修理业列为特殊行业管理,由专
人负责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对行业的管理,发现提供了一些破案线索,侦
破一批案件,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发挥了行业管理的特殊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种行业发生很大变化。公安机关把旅
店业、印铸业、废旧品回收业、修理业、出租业和文化娱乐场所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对各行业
进行多扶持、多服务,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举办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行业的
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及行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等。并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
管理措施和行业制度,分别详细地建立行业档案。1992年,全县有旅店92家、印铸企业 7家、
废旧品回收企业34家、修理部52家、出租业店铺484家、文化娱乐网点197个,这些行业较好地
发挥了服务社会,繁荣经济,控制违法犯罪的作用。

  (二)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解放初,公安机关积极宣传、发动群众,广泛清理收缴沦陷时期遗留的枪支、弹药和爆炸
物品。

  建国后,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枪支、爆炸物品的管理。1964年开始发放民用枪
支使用证,为全县340枝民用枪支发放了使用证,并建立枪支档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爆炸物品管理受到冲击,规章制度被废弃,一些枪支流散到
社会上;自制土枪、土弹也不断出现,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根据“管理从严”
的方针,重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
炸物品进行清缴。至1985年,共收缴各种枪支154枝、子弹894发。同时,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
为1 128枝民用枪支换发证书。

  1980年,全县有煤矿17家、采石场 5个,全年需用炸药70吨、雷管30万枚。1992年,全县
有全民、集体煤矿 76家,采石场200多个;每年需用炸药200余吨、雷管250万枚。此外,还有
烟花厂 1家。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对使用、保管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严加管理,购买时要有购买证,使用时必须由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证的爆破员操
作。同时要求存放有专库,运输有专车,装卸有专人,出入库有专账。对民用枪支,要求购买
有公安部门介绍信,办理购买证,使用要有使用证。同年,全县共有民用枪支 1 697枝。通过
对枪支、弹药、爆炸药品的严格管理,有效地消除了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基层防范工作

  建国初,县公安局在治安管理方面,坚持贯彻“以防为主”、“管理从严”的方针。全县
各乡镇成立派出所,设特派员;各村屯成立治保委员会,负责治安工作。至“文化大革命”前,
全县共有派出所 8个,警察42人;有村级治保委员会268个,治保人员1 015人。“文化大革命”
期间,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一度被忽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工作不断发展,诱发各种犯罪的因素增多,各级政府十
分重视社会治安工作。在城镇和较大企业增设派出所,并加强各派出所警力,建立健全村级治
保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专职保卫人员,加强了社会治安防范工作。1982年,
成立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失足青少年工作。经常教育、感化有劣迹的青少年,关心改善他们的
生活,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组织他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使之自食其力、弃旧图新,成为
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同年,县直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帮教失足青少年 196人。90年代初,
基层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公安局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治安责任状,经
常检查,年终评比,奖优罚劣。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县城成立联防组织和保安队,乡镇设街
道联防员,村屯设治安员、看护员。1992年,全县有基层派出所 30个,警察191人;治保委员
会592个,成员2 136人;企事业单位治保组织 256个,成员1 024人;县城、乡镇联防队180个,
成员1 395人;巡逻队139个,成员558人;村屯治安员 423人,看护员1 219人。还安装防盗铃
189户,报警器331处,加固门窗41 910户,为近 6万辆自行车进行登记、打号、建卡。通过层
层联防,全年共发现犯罪线索187条,预防犯罪89起,破获治安案件28起,抓获人犯6人。县巡
警大队出动巡逻警力6 751人次,查获各类治安案件72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1人。年内全县
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932起,处罚违法犯罪人员1 625人,其中拘留469人,罚款1 055人,警告
38人,劳动教养63人。有效地预防了犯罪,提高了破案率,及时打击了犯罪分子,保证了社会
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