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四节 消防管理



  

   一、机构队伍

  解放后,林口镇派出所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 50余人,均由工、商业人员兼职。1949年6
月20日,本县成立以公安局为主的防火委员会,工厂、企业、合作社及机关普遍建立防火委员
会。灭火工作仍由义务消防队负责。1950年 5月,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科、股工作
范围划分”的规定,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林口镇内仍由义务消防队负责灭火。1964
年10月20日,本县成立专业消防队,隶属公安局,事业编制6人。1965年5月 1日,消防队队员
改为义务兵,队长仍属地方干部,每年从义务兵中补充消防兵,编制16人。1974年初,消防队
改为县消防中队,编制23人。12月,消防队全部由地方改为解放军现役。1980年 6月10日,县
公安局增设防火股,编制3人。1981年,将防火股改为防火科,后改为消防科(1983年消防科改
为解放军现役)。1982年根据中央“各级消防机构纳入武警部队序列” 之规定,县消防中队改
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林口县消防中队,编制27人,受牡丹江市公安消防大队(1984年6月改
为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设正、副中队长和政治指导员。

  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县消防科在五林、朱家、刁翎、龙爪、亚河、三道通等乡镇组建
了民办消防队。每队有专职队员10人、兼职队员80余人,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1992年,全县共有306支民办消防队伍,有消防队员8 000余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防火网。

   二、消防设施

  1945年解放后,本县消防设施仅遗留有两台手压消防泵。建国后,上级调拨给两台手抬机
动泵。1964年专业消防队建立后,上级调拨给解放牌消防车1辆。1965和1970年各增1辆。1980
年共有消防车4辆。1983年县政府拨款建筑一栋1 000平方米的消防办公大楼,一楼为车库,二
楼为办公室。同时建消防训练塔,并购置了比较先进的通讯设备。1984年以后,朱家、刁翎、
五林、龙爪、亚河、三道通等乡镇各购置 1辆解放牌消防车。1989年卷烟厂成立了专职消防队,
购置解放牌消防车1辆。至1992年,全县共有消防车11辆、消防指挥车1辆。

   三、消防工作

  建国后,消防工作坚持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和“全民办消防”的指导思想,
积极组建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城乡居民普遍订立防火公约。各单位、村屯普遍
建立防火组织,制定防火制度。利用文艺宣传、黑板报、广播、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向群众宣
传防火安全知识,发现漏洞及时堵塞消除隐患,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1964年消防队建
立后,认真贯彻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防消结合”的方针和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令》、
《公安消防执勤命令》,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开展防火安
全大检查,充分发挥义务消防队作用,搞好消防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防火制度被破坏,防火组织被解散,消防工作被忽视,平均每年发
生火灾20起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成立林口县防火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制
度、措施;加强防火大检查,经常开展评比活动,及时表彰先进。 1980年发生火灾 15起,比
1975年下降68.8%;损失5万元,比1975年下降 73.7%。1983年消防科经常对城乡防火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把容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重要单位列为防火重点,严格管理,定期检查。1985年发
生火灾9起,比1980年下降40%;损失11万元,比1980年增 长1.2倍。1992年发生火灾18起,损
失31万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1倍和1.8倍。(附表21—2)

   林口县1971—1992年发生火灾情况表
  表21—2 单位:起、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