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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沦陷时期,伪满林口县公署下设的警务科内设有司法股,股内配有审判官和检察官。检察
官虽对审判官所处理的案件有检察权力,但同样是日伪统治者镇压反满抗日军民的御用工具。
1945年8月伪满政权垮台,伪检察官随之消亡。

  1951年3月,本县建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6月改称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此时期,检察机关
围绕继续深入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其他各类犯罪分子的斗争,积极参加机关内部的肃反
运动,切实防止错捕、错诉,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
行;与公安局、法院紧密配合,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及时镇压罪大恶极的反革
命分子,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1956年2月,根据省“三长”(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司法座谈会会议精神,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以前所办案件全部进行复查,
使冤假错案得到纠正。1957—1959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精神,县检察
院健全了各项组织和检察制度, 增强了检察力度,集中镇压了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 1960—
1966年,县检察院干部积极参加“社教”工作队,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挥了法律参谋作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检察机关被取消。绝大多数检察干部被迫参加劳动改造或参加
学习班“肃流毒”。其检察权,先由县治安指挥部行使,后为县保卫部行使,刑事诉讼活动不
经过检察程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此后,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的公布施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80年代,县检察院人员编制不断增加,业务机构日趋完
善,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
动中,在执法监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
面,都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取得了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