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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始于1951年。1951—1966年,审查后批准逮捕的 667件
686人,审查后起诉656件675人,免予起诉两件两人,不起诉 9件9人。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30
件30人,决定起诉的54件54人,免予起诉1件1人,不起诉1件1人。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随着《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检察机关的工
作得到全面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实现规范化、法律化。1978—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406件514人,经审查批捕389件484人,不批捕14件27人,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防
止错捕2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57件6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405件530人,免予起诉
13件21人,不起诉两件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7件65人。追诉漏犯15人,抗诉两件3人,
防止错诉5人。

  1983年,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纠正检察工作打击不利现象的通知》精神,与县公安
局、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纵火、
流氓等犯罪分子活动。1983—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63件531人,经审查决定批
捕296件433人,不批捕56件84人,公安机关撤案11件14人;追捕漏犯 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案件393件60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49件518人,免予起诉34件64人,不起诉 3人,公安机
关撤案6件7人,移送市检察院4件9人;追诉漏犯15人,改变公安机关起诉犯罪性质3件3人。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12件160人,审查批捕122人,不批捕 25人,公安机关
撤案1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人;防止错捕2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62件203
人,经审查起诉100件146人,免予起诉18人,不起诉 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件11人,
移送市检察院10件21人;追诉漏犯7人,防止错诉 1人。出庭支持公诉108次,发表公诉词28篇,
出席现场勘查两次。根据当时社会治安不稳定的状况,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
子,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先后组织了3次大型审判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986—199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检察院自侦批捕案件共720件942人,经审查批准
逮捕678件863人,不批捕37件71人,公安机关撤案5件8人;防止错捕11件13人,追捕漏犯 9件
17人,改变批捕性质27件3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和检察院自侦移送起诉案件1 078件1 461人,
经审查起诉814件1 095人,免予起诉153件205人,不起诉3件3人,移送市检察院 72件114人,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6件44人;追诉漏犯66人,防止错诉3件3人,抗诉14件14人,改变定案
性质9人。

  199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158件193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4.5%和 9.7%,其中公
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9件184人,检察院自侦案件9件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7件179人,比上
年分别上升14.8%和10.5%,不批捕6件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两件
4人;防止错捕5件5人,防止漏捕两件两人。受理起诉案件263件328入,比上年分别上升16%和
12%,经审查起诉180件218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9%和19%,免予起诉63件82人,不起诉1件 1人,
移送市院的“三大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19件27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案性质12件15
人,防止错诉14人,追诉漏犯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