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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贪污贿赂检察

第三节 贪污贿赂检察



  

  贪污贿赂检察原称经济检察,此项工作始于1954年。1954—1966年,经济案件多为贪污案,
且发案率逐年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案件发案率上升。1978年以后,经济犯罪发案
率继续上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
定》精神,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长期的重大任务
来抓,及时严惩了经济犯罪分子。1978—1984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97件,立案85件115人,
其中起诉44件59人,免予起诉37件52人,撤案4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31.6万元。

  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
济犯罪活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的指示,重点开展了反贪污贿赂斗争。全年受理经济犯
罪案件85件87人,立案43件52人,其中大要案9件9人;起诉16件17人,免予起诉25件33人,撤
案两件两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1992年初,贪污贿赂检察部门抽调 4名干警进驻百货集团公司,结合办案协助企业清理资
金,共收回陈欠 35万元。6月,制定了《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经济发展的十条具体措施》。
10月,抽调20余名干警,在税务部门配合下,集中打击偷、抗税的犯罪活动;共清理百余户企
业,立案43起,收缴入库税款60余万元。

  为遏制农村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检察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狠狠打击了发生在农村的
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立案13件,其中大案 4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受到农民称赞。

  同年共受理经济案件88件,立案侦查73件7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26件,挪用公款案 4件,
偷抗税案43件;立大要案22件,其中贪污贿赂案9件,偷抗税案 13件。立案总数比1991年上升
66%,上缴赃款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