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61年以前,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范围是林口县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审站和柴
河看守所、林口林业看守所。1962年10月,柴河看守所划归海林县人民检察院,1983年林口林
业看守所划归林口林业地区检察院。
监所检察干部定期深入看守所、收审站、行政拘留所,检察其关押、释放、提审制度的执
行情况及干警违法违纪和犯人再犯罪等情况。每年重大节假日前,都邀请县人大、政法委领导
对监管场所进行视察,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其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大检查。会同公安局、法院等有
关部门每年对社会上的“五种人”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包括保外
就医)进行两次考查。1984年县检察院在林口县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办公室,由1名专职检察干
部长年驻所负责监所内的检察工作。同时建立了看守所在押犯进出登记卡、查监情况登记表、
狱内情况记事簿和羁押手续等14种卡、表、簿,使监所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法
律化,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981—1984年,共检查 287次,在执法上共发现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计算刑期有误;二
是久押不决超过法律时限;三是违反政策扩大收审范围;四是无合法手续收押或释放犯人;五
是行政拘留人员与犯人混押。安全检查发现 161处不安全隐患。对监外“五种人”进行两次考
查,收回保外就医犯人两人,办理缓刑罪犯再犯罪案3件3人。
1985年,林口县看守所共收押犯人274人,收审所收审396人。全年进行7次联合大检查、8
次大清监,发现各类不安全问题共216个及串供、托人情信4封,均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有效预防了自杀、预谋夺枪暴狱和犯人外逃3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全县“五种人”共123
人进行全面考查,使监改、帮教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为促使劳改犯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
全年共走访劳改犯家属 103户,并到劳改单位向犯人们转达走访情况,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1986—1991年,开展执法检察616次,发现各类问题共127个,其中超限羁押25个,干警违
纪15个,无证收押5个,无证释放两个,混押 1个。口头纠正225次,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3份,
办理再犯罪案监内5件、监外5件,收回保外犯人10人。
1992年开展执法检察451次,发现各类问题 21个,提出书面检察建议59份,下达违法通知
书4份;安全防范检查62次,发现问题22个,预防事故6起,办理再犯罪案1件1人;对被监管犯
人进行4次法制教育,使之交待余罪的1件1人,揭发检举5件5人;催办53件57人,纠正超时限5
件5人。同年10月7—14日,由县人大、政法委、公、检、法、司6家15人组成3个检查组,分别
对全县16个乡镇的97个村屯、7个街道办事处、6家工业企业和5家商店共103名监外执行罪犯进
行全面考查,发现问题,就地落实整改措施;办理1件1人保外就医再犯罪案,及时打击了再犯
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