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机构沿革
第七节 机构沿革
一、检察机关
1951年3月,林口县人民检察署建立,编制 3人。1954年6月,更名为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1958—1959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否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原则,将公检法三家合并,成立政法部。1959年 8月,又将公、检、法三家分开,检察院编
制5人。1960年编制6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撤消,检察工作中断12
年。1978年6月10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10月24日对外办公,编制8人。1984年10月
23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编制35人。1990年2月,增编至43人,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 9人,
副科级7人,股级21人,书记员3人,工人2人;大学本科4人、专科13人,中专、高中26人。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
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每届检察长的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是本县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它为林口县的政治、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它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
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
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
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
二、工作机构
“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内部只有业务上的分工,没有设置专门机构。1978年检察院
重建后,检察队伍不断扩大,工作机构日益健全完善。
1980年 6月10日,县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
检察科。1981年7月20日,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5月15日,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6年4月1日,
设检察技术科。1990年5月4日,设政工科。1992年检察院工作机构共9个,其中7个科分别承担
各项检察业务。
刑事检察一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并对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0年编制 4人。刑事检察二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移送起诉或免诉
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免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
判决或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法纪检察科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等16种犯罪的侦查工作,编制4人。经济检察科于1989年7月改为贪
污贿赂检察科,负责对贪污、贿赂、偷抗税等案件及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经济案件,进行立案
侦查,编制10人。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督监狱、看守所、劳
动改造机关、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打击再犯罪活动,编制 2人。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承
办和查处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法院判决、裁定,
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以及上级和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编制 2人。检
察技术科负责对检察机关自办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及法律
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对文证进行审查;负责检察院自办案件现场勘查和有关鉴定工作。编
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