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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三章 审判


  1948年11月林口县人民法院成立,隶属合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时仅有 4人,但为保卫新
生的人民政权,积极开展了大量审判活动,本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镇压了罪恶严
重的反革命分子,严惩了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50年代,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进行司法改革,克服旧法制观念,纠正按旧法制办
案的不良作风,有效地保障了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顺利进行。1958年在“大跃进”
热潮中,法院审判工作一度贯彻“侦破、起诉、审判多快好省”的方针,使办案质量受到影响。
1959—1966年,审判工作突出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提供法律上的保
证,保卫“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三面红旗。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法院被撤消,由政法接管委员会中的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权。
由于受左倾错误干扰,审判工作出现很大偏差,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1973年11月,林口县人民法院重新组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县法
院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对冤假错案给予平反、纠正。同时县法院不断
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拓业务面,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发
展商品经济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