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件
1948年,县人民法院为保卫新生政权,对一贯与人民为敌的土匪、恶霸进行严厉打击。当
年审判反革命案件1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 35%。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县法院
对民愤极大、血债累累的地主恶霸、土匪、特务和反动党团骨干等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判处其中9人死刑、1人无期徒刑,其他为有期徒刑。1956—1957年,
在农业合作化与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 县法院先后审判 10名现行反革命分子。1958—
1965年,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审判反革命案件13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18%。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本县刑事审判造成一些假反革命案。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县法院通过复查,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纠正。
二、普通刑事案件
1947—1949年,县人民法院为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
惩办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共审判普通刑事案件52件,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大,占38%。
50年代,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县法院积极配合“三反”、“五反”运动,严厉打击
贪污、行贿、盗窃公共财物等经济犯罪活动;共审判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47件,其中贪污案119
件,占 48%。此期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和盗窃案件也大幅度上升。县法院为保障妇女、儿
童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对残害妇女、幼女的犯罪分子和盗窃财物的犯罪分子
进行严厉打击,共审判强奸案100件、奸淫幼女案25件、盗窃案245件。县法院还配合《婚姻法》
的实施,受理了妇女受严重侮辱、殴打、虐待和干涉婚姻自由等刑事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分
子。
60年代,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其中经济犯罪案、强奸案、盗窃案分别下降83%、32%、
49%。但奸淫幼女案、杀人案、抢劫案却不同程度上升。 70年代,强奸案、奸淫幼女案、流氓
案和纵火案分别比60年代增长1.7倍、0.27倍、2.6倍和 1倍;经济犯罪案、盗窃案、一般伤害
案、抢劫案分别比60年代下降52.4%、17.7%、77%、25%。
80年代以后,全国处于政治经济体制大变革时期,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过渡。在新旧体制转变过程中,一些人乘机从事违法活动,各种刑事犯罪案件猛增。其
中经济犯罪案、杀人案、强奸案、奸淫幼女案、一般伤害案、抢劫案、流氓案、盗窃案、诈骗
案和纵火案分别比70年代增长6.9倍、1.3倍、0.4倍、0.2倍、53.8倍、10倍、0.5倍、2.9倍、
13.7倍、1.3倍,并出现了70年代以前从未出现过的爆炸案。
1982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出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的有关通知和决定;
1983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
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此后,县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经济领域
里的重大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1983—1992年,县法院共审判刑事犯罪案
件1 765件,年均审判177件。其中,经济犯罪案195件,杀人案51件,强奸案226件,奸淫幼女
案82件,一般伤害案286件,抢劫案 108件,流氓案42件,盗窃案483件,诈骗案49件,纵火案
15件,爆炸案6件,投毒案两件,其他案220件。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发展县域
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附表21—4、5)
林口县1947—1992年审判刑事案件情况表
表21—4 单位:件
林口县1948—1992年审判经济犯靠案件情况表
表21—5 单位: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