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一、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始终数量最大,居首位。解放后至建国初,离婚多因封建买卖和父
母包办婚姻引起。1948—1949年,共审判离婚案件29件,占同期民事审判案件总数的 29%。50
年代末,受反右派斗争等政治运动的影响,因一方有政治历史问题而离婚的明显增多。1957—
1959年,共审判离婚案件263件,占67.4%。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由于生活所迫,人口盲目
外流,离婚、重婚现象增多。1960—1963年,共审判离婚案件577件,占69%。“文化大革命”
时期,一方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家庭出身不好(为地主、富农、资本家等),或双方政治派别观点
对立,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1971—1975年,共审判离婚案件271件,占62.2%。
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
不稳定因素增多,封建的、资本主义的陈腐思想乘机沉渣泛起,使一些人深受毒害。表现在婚
姻上就是受性解放、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早恋早婚、草率结合、第三者
插足、喜新厌旧、歧视虐待妇女、堕落犯罪和重男轻女,从而导致离婚案件大量增多。1980—
1992年,共审判离婚案件3 347件,占 37.7%;年均审判257件,比1971—1979年年均审判66件
增长2.9倍。
二、债务案件
1948—1949年,民间债务纠纷诉诸法律的很少,县人民法院审判债务案仅 3件,占同期民
事审判案件总数的3%。50年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民间经济往来增多,债务纠纷随之增
多。此间,县法院审判债务案133件,占 8.4%,居第二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消,
债务纠纷由民间自行解决。1978年后,社会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使民间借贷往来日益活跃,债
务纠纷随之增多。县法院在审判债务案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按照互通有无有借有还
的原则裁决;对有息借贷,其利率依法可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对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贷关
系,不予保护。1980—1992年,县法院审判债务案2 595件,占29.2%,居第二位。
三、房屋案件
解放初,国家对土改时确定的房权予以法律保护,房屋纠纷案件极少。1948—1949年,县
法院审判房屋案 3件,仅占同期民事审判案件总数的3%。50年代初,房屋案件增多。1956年,
城镇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房多转变为公房,此后,房屋纠纷减少。1950—1959年,共审
判房屋案36件,占2.3%。“文化大革命”前期,私有房屋所有权失去保障,房屋纠纷无人过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买卖大量增多,房屋诉讼案件随
之增多。1980—1992年,县法院共审判房屋案199件,占2.2%。
四、赔偿案件
50年代,县法院审判赔偿案25件,占同期民事审判案件总数的1.6%。60年代上半期,赔偿
案件大幅度上升。1960—1965年,共审判赔偿案79件,占6.2%。70年代,赔偿案件继续上升。
1971—1979年,共审判赔偿案 252件,占23.9%,比60年代上半期增长17.7%。1980—1992年,
共审判赔偿案1 501件,占16.9%,居第三位。
五、赡养、扶养、抚育案件
1948—1965年,这类案件发生较少。此间,县法院共审判赡养案10件、扶养案46件。70年
代以后,这类案件日益增多。1971—1979年,审判赡养、扶养和抚育案分别为15件、5件、9件。
1980—1992年,审判赡养、扶养和抚育案分别为305件、34件、145件,分别占同期民事审判案
件总数的3.4%、0.4%、1.6%。此间,赡养、扶养和抚育案件仍然呈增长趋势。对待这类案件,
法院通常采取教育当事人的做法,使其认真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子女对父母
赡养的义务,使案件得到比较圆满地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改善
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使社会更加稳定。
六、继承案件
1970年以前,县法院审判的继承案件没有留下文字记载,据采访有关人员得知这类案件在
70年代以前发生很少。 1971—1979年,县法院审判继承案 23件,占同期民事审判案件总数的
2.2%。1980—1992年,继承案件增至123件,占1.4%。(附表21—6)
林口县1948—1992年审判民事案件情况表
表21—6 单位:件
注:1966—1970年民事案件无资料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