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1982年,县法院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的需要,根据政策和行
政法规试办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
1983年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县法院开始有了基本的办案程序和制
度。1984年,在佳木斯市召开全省经济庭庭长会议后,根据会议精神县法院扩大了经济审判收
案范围,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正式列入收案范围。同时,试办其他经济案件。1985年办案74件,
比1980年增长8倍。
1986年,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去日本考察学习,发现林口县石材公司与中国五金矿产
进出口总公司所签石材购销合同价格,与其向日本销售价格差别很大。县法院得知这件事后,
依据法律规定为县政府当得力参谋,促使双方达成修改和完善原合同的协议,使石材销售价格
每立方米由271元提高到550元,每年为林口县多收入1 400多万元。
1988—1992年,县法院共审判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78件,其中购销合同案 306件,占52.9%,
居第一位;借款合同案126件,占21.8%;农村承包合同案30件,占5.2%。(附表21—7)
林口县1980—1992年审判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表
表21—7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