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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

第五节 审判监督



  

   一、复查案件

  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始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1952年
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县法院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中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纠
正错案占同期全部案件的1.5%。1956年检查1955年1月至1956年10月审判的刑事案件229件,查
出错判15件,占所查案件的6.6%。同年,清理建国以来判处干部犯罪案件 274件,原判基本正
确。

  1964年9月复查1958—1962年审判的死刑案件7件,原判无问题。同年复查1959年以来的刑
事案件,均无问题。

  1979年复查1966年以来刑事案件663件、“文化大革命”前申诉案 39件,共平反反革命案
30件、其他刑事案 6件。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的反革命案25件全部平反,落实了政
策。

  1983年对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原判有错误34件,其中反
革命错案8件,其他刑事错案26件,对这些错案都依法予以纠正。

   二、再审案件

  1949—1992年,共审结再审案件385件,其中改判119件,占 30.9%;维持原判 249件,占
64.7%;作其他处理17件,占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