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机构沿革
第六节 机构沿革
一、审判机关
1948年11月,本县成立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编制3人,实有4人。院长由县长
兼任。1956年10月,设专职法院院长;法院从公安局分出,独立办公。1958年10月,根据省政
法联席会议精神,适应人民公社化后的新形势,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县委政法部,县人民
法院成为政法部内的审判科。1959年8月,公、检、法三机关分设,县法院编制7人。
1967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被政法接管委员会取代。1968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
林口县公安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审判组,行使原法院的审判权。1969年 7月,军管小组改称林
口县人民保卫组;1970年 9月,改称人民保卫部;审判组仍为其内设机构。1973年11月,人民
保卫部改称公安局;原审判组撤消,重新组建林口县人民法院,编制14人。1984年,法院编制
43人。1990年2月,编制63人。1992年县法院有内设机构 9个,下设8个基层人民法庭;总编制
67人。在全院干警中,有副处级1人,正科级5人,副科级16人,一般干部45人;大学本科 3人,
专科25人,中专13人,高中18人,初中8人。
林口县人民法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会议在院长主持下召开。法院
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一切重大案件都由审判委员会定性。各法庭必须定期向
审判委员会汇报工作,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每届院长的任期,与县人民代
表大会任期相同。
林口县人民法院是林口县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它主要负责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
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机构
1948年11月县法院成立时,设行政股和审讯股。1950年撤消行政股和审讯股,设办公室、
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73年11月县法院重建时,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0年10月,增设经济
审判庭,编制2人,后增至7人;增设法律顾问处,编制 2人,同月划归司法科。1986年10月,
增设执行庭,编制3人,后增至5人。1988年4月,增设行政审判庭,编制2人,后增至3人。8月,
增设政工科,编制2人。1989年1月,增设调研室,编制 1人。1990年10月,增设告诉申诉审判
庭,编制4人。至此,县法院工作机构已达9个。
办公室负责办理法院日常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的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及刑事自诉构成犯罪的案件;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离婚、债务、赔
偿等民事方面的案件;经济审判庭负责审判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的以经济合同为主的案件;
执行庭负责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行政
审判庭负责审判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
件;政工科负责人事管理,办理干部任免手续等工作;调研室负责审判活动中的调查研究工作,
以便使审判工作搞得更好;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
三、基层人民法庭
1953年11月,县法院在刁翎建立第一巡回法庭;1954年 1月,建立三道通第二巡回法庭。
1954年8月,撤消三道通第二巡回法庭,建立三道通第三审判站。1955年4月,撤消刁翎第一巡
回法庭,建立刁翎法庭,配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56年,撤消刁翎法庭;3月,柴河法庭划
归林口县人民法院管辖。1962年10月,柴河法庭移交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1964年 8月,恢复
刁翎法庭。1976年,林口林业局建立林口林业人民法庭。1978年 8月,建立林口县建堂人民法
庭、林口县五林人民法庭。1979年5月,建立林口县新城人民法庭。1980年6月,建立林口县林
口人民法庭。1984年4月,林口县新城人民法庭改称林口县古城人民法庭。1986年2月,建立林
口县朱家人民法庭。1987年 5月,林口县建堂人民法庭迁至刁翎,改称林口县刁翎人民法庭。
1988年 9月,建立林口县三道通人民法庭、林口县亚河人民法庭和林口县柳树人民法庭。1992
年,林口林业局建立林口林业法院,林口林业人民法庭撤消。至此,全县共有 8个人民法庭,
达到了“两乡一庭”的要求。
全县各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当地轻微的刑事案件、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各类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