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工作
第三节 律师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成立法律顾问处,后改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日益增多。
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担当常年法律顾问。1981—1992年,先后为县政府、卷烟厂、石
材公司、运输公司、外贸局、煤炭局等65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当常年法律顾问,其中时间最
长的达10年之久。通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主动参与政府决策和为骨干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积极参与经济和民事诉讼活动。建所12年,办理代理案件1 385件,其中民事代理440件,
经济代理945件;总标的额3 875万元。先后为100多个单位索回欠款2 043万元,避免和挽回经
济损失1 400多万元;扶持危困企业11家。
依法参加刑事辩护工作。建所后,共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代理刑事辩护案
件407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开庭辩护,重罪改为轻罪的8件、死刑改为
死缓的两件、无期改为有期的两件、从轻处罚的21件、无罪释放的 3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接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项社会服务工作。建所12年,先后为
机关、学校、农村、街道、厂矿企事业、工商个体户等部门的干部、职工、农民、居民、学生
上法制教育课200多场次,近3万人受到法制教育;接待法律咨询近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 7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