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50年代,林口县在基层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管理,主要开展
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工作中断。1980年司法科成立后,民事
调解工作由司法科主管,基层调委会的业务直接由公社(乡镇)司法所管理。1980—1992年,根
据“充实、调整、巩固、提高”的原则,对调委会在业务上实行半年一次培训,在工作上实行
由公社(乡镇)司法所主持每月(或季度)例会制。通过不断整顿和培训,使调委会成员的政治和
业务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日益壮大。1992年全县共有基层调委会 694个。其中农村调解委员会
292个,街道居民调委会10个,企事业调委会392个;有调解员2 780人,调解信息员2 930人。
一类调委会591个,占总数的85%;二类调委会103个,占15%。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开展了各项调解业务。1980—
1992年,共调解各类纠纷26 331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其中,调解婚姻纠纷2 030件,继
承纠纷2 140件,赡养纠纷3 160件,邻里纠纷 3 061件,杖界纠纷3 880件,债务纠纷7 640件,
土地纠纷4 420件。由于调解及时,方法得当,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117件,防止非正常
死亡105件175人,防止群众性械斗38件,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大
量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和萌芽之中,为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