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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构沿革

第五节 机构沿革



  

   一、司法机关

  1980年10月27日,成立林H县司法科,编制6人。1984年5月3日,司法科改为司法局。1984
年12月增编3人;1988年12月增编5人,共有编制14人。其下属单位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共有编
制7人。1992年2月25日,经县编委批准,司法局内设3个股:秘书股,编制4人;基层指导股,
编制3人;法制宣传股,编制4人。

  司法局负责拟定各个时期的法制宣传计划;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教育群众自觉守法;
领导管理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工作;领导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协助解决
疑难复杂的群众纠纷,接收安置和帮教“两放”人员等工作。

   二、下属机构

  (一)公证处

  1982年3月,成立林口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科领导,编制2人。1984年12月22日增编 1人。
1992年实有5人,其中主任公证员1人,公证员两人,招聘工作人员两人。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
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林口县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全县公民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

  (二)律师事务所

  1980年10月8日,成立林口县法律顾问处,由县人民法院代管,编制2人。同月27日县司法
科成立,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科领导。1984年4月14日,增编1人。1987年改称律师事务所。1988
年1月增编1人,总编制4人。1992年实有6人,其中主任律师1人,副主任律师1人,律师 1人,
特邀律师1人,附属工作人员两人。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通过其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委托,担当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
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
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
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