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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第二节 优抚



  

   一、优 待

  1946年,为使农村无劳力和少劳力优抚对象耕种不误农时,本县采用代耕、包耕方法帮助
优抚对象种地。1948年,全县有优抚对象1 809户,代耕土地 963 419亩,包耕土地21 115.67
亩,耕种费用由当地群众承担。1954年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代耕土地由合作社负责,
按地分粮。1956年,在群众代耕的基础上,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优待劳动日和社员自做劳动
日一样,参加现金和实物分配。具体做法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以参加收益分配的人口平均工
分数为标准,优待对象全家自做劳动日数达不到平均数的,差额部分由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对
孤、老烈军属、复员军人单独生活的,一口人按两口人、两口人按三口人的标准优待。每年初,
经过预评发给优待劳动日通知单,年底生产大队收益分配时落实兑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工作从1982年开始,由原
来的优待日改为优待金。优待金计算方法是,以本村人均实际收入为标准,扣除优待对象自做
收入部分,不足部分即为优待金额。优待金以村为单位,统筹负担。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实行
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强劳力全年收入的 2/3标准发给优待金。1987年采取个人集资、集
体扶持、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形式,为优抚对象建房407间,共6 197平方米,并安排优抚对象子
女 7人就业。1992年,全县优抚对象15 889人,优待金额51.2万元。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包
户上门风雨不误服务制。

   二、国家补助

  1961年前,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临时补助。1962年,根据省《关于对农村优抚
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意见》的精神,对重点对象实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全县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共265户1 007人,补助金额5 029元。1979年 10月,对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
调整,农村每人每月 6—8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当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303
人,补助金额23 500元。1985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由原定期定量补
助改为定期抚恤。家居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2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元;家居城镇的
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30元。1987 年,享受定期抚恤人数189人,抚恤金额50 700
元。1992年,享受定期抚恤人数202人,抚恤金额60 600元。

   三、抚 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抚恤的规定发放抚恤粮,后改发抚恤金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1979年前,抚恤工作分牺牲和病故抚恤。1980年后,抚恤工作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
抚恤和病故抚恤。 1980—1984年,共发放烈士抚恤金 25 900元。1985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2 100元。

  (二)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是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状况实行分等终身抚恤。残废等级划为4等6级:特等、
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
分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1951年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按年度
长期发放残废金,三等残废抚恤执行一次发清政策。1956年,改变对三等残废人员残废金一次
发清的做法,实行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24元。
1962年,各类残废人员209人,其中在乡153人,在职56人。1978年,又将残废补助费改为残废
抚恤费,一年分两次发放。1979年,对特等、一等残废人员不入残废军人休养院而生活不能自
理的发给护理费。特等参照当地普通二级工人工资,一等参照一级工人工资逐月发给。1980年,
全县有各类革命残废人员431人。其中一等8人,在职3人,在乡5人;二等甲级21人,在职 3人,
在乡18人;二等乙级73人,在职20人,在乡53人;三等甲级175人,在职49人,在乡126人;三
等乙级154人,在职48人,在乡106人。1984 年,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人员(包
括离退休人员)伤口复发治疗期间,享受本单位因公 (工)负伤同等待遇。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个人负担 1/3,其余由所在单位核销;对离退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
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由离退休单位发给护理费。1985年10月以后,对在乡残废军人增发
生活补助费,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1988年起,在乡残废军人抚恤
金每人每月一等为85元,二等甲级62元,二等乙级45元,三等甲级28元,三等乙级23元。1992
年,全县有各类革命残废人员392人,其中一等5人,在乡5人;二等甲级20人,在职8人,在乡
12人;二等乙级76人,在职36人,在乡40人;三等甲级132人,在职49人,在乡 83人;三等乙
级159人,在职61人,在乡98人。(附表22—2)

   林口县1987—1992年优抚情况表
  表22—2 单位: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