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政府开始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安置。对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做到随到随安置。
对农村复员军人的安置,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房屋的分给房屋。有疾病伤痛的政府给予
治疗或补助。1952年,成立林口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在民政科设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至
年末,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824人,其中安置在城镇的86人,安置在农村的738人。1958年,
退伍军人安置依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形成制度。70年代初,
根据国家建设发展需要,将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1977年接收退伍
军人127人,全部安置在城镇工作。70年代末,恢复“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1980
年开始,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1984年,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
采取按退伍军人在部队表现和服役年限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
1985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70人,其中安置在城镇的690人,安置在农村的80人。1985年后,
安置工作重点转到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勤劳致富上来,还开展了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各乡镇平时与部队沟通情况,掌握本地入伍兵员在部队学到的技术本领,退伍后将其分配到能
发挥技术特长的岗位上。至1992年,共有 171名退伍军地两用人才被安置到乡镇企业中。同年,
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55人,其中安置在城镇的199人,安置在农村的56 人。(附表22—3)
林口县部分年份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表
表22—3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