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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1946年以后,县政府对社会困难户实行减免义务工和物资补助。1956年,黑龙江省拨款4.3
万元,牡丹江地区拨款0.5万元,本县自筹资金 7.6万元,共救济困难户4 289人次。救济金主
要用于扶持生产、解决口粮、发放御寒衣物、修缮房舍和补助医疗费。

  1957年以后,县人委对贫困户采取两种办法救济:对因灾造成的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对
孤、老、弱、残、幼贫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补助。1956—1957年,共发放救济款24.5万元。
1960年,对社会贫困户发放临时救济金 3万元。1965年国家对精简下放职工有区别地实行每年
发放原工资40%的救济,为其解决生活困难。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工作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80年,发放各种社会救济款17.6万元。1985
年,政府增加社会救济资金,共发放各种社会救济款51.5万元(包括扶贫补息贷款),比1980年
增加1.9倍。1990年,全县有享受社会救济的困难户4 217户,共17 868人。其中散居的孤、老、
残、弱、幼304户522人;精简下放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20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83
人。1992年,全县有享受社会救济的困难户 3 809户,共17 233人。其中散居的孤、老、残、
弱、幼509人;精简下放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19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83人。(附表
22—5)

   林口县1987—1992年救济贫困户情况表
  表22—5 单位: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