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敬老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敬老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兴办起来,日益体现出“幼有所育,
壮有所用,老有所终,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一、敬老院
1958年,根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本县开始建立敬老院。至1959年,
先后建立敬老院13所,共收养孤寡老人254人,其中,烈属敬老院1所,收养烈属孤寡老人20人。
1960年因经济困难,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公社敬老院进行调整, 至年末,全县敬老院只剩下5
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敬老院解散,原在院老人都分散回生产队,列为“五保”户由
生产大队和小队负责供养。1973年,烈属敬老院并入牡丹江地区养老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敬老院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后,实行生产、供养相结合的方
针,根据收养对象、年龄大小、身体强弱,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以增加经
济收入,改善生活。1984年,县政府拨款16.9万元,修缮敬老院 6所。年末,全县共有敬老院
11所,在院老人125人。
1986年,国家拨款24.5万元,省拨款5万元,集体集资32万元,增建3所、修缮11所敬老院。
年末,全县14所敬老院建筑面积4 100平方米,有床位464张,服务人员 43人,在院老人159人。
为了改善在院老人生活、卫生、娱乐等条件,1990年增设食堂、浴池、活动室,购置电视机和
各种棋类、书报等。敬老院的经济来源坚持以集体供给为主,以副业收入为辅的原则。各敬老
院积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以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同时也使在院老人老有所为,
增进身心健康。 年末,全县敬老院共有耕地229亩,自创收入 5.3万元,全部留给院里自用。
1992年,根据牡丹江市有关文件精神,全县敬老院由上年的15所调整为14所,共占地 1.6万平
方米,建筑面积5 397平方米;有机动车6辆,畜力车两辆,耕地200亩;有床位284张,服务人
员44人,在院老人167人。人均年生活费用在900元以上。
二、“五保”供养
建国后,将农村和城镇中鳏寡孤独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家列为“五保” (保吃、保穿、保住、
保医、保葬)户。 1955年前“五保”户的土地由互助组无偿包耕,收入归“五保”户;不种地
的“五保”户靠国家发给救济粮和救济费生活。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实行集体
“五保”,国家辅以适当补助。1957年,全县共有 235人享受“五保”待遇,人均每月享受补
助7.98元,基本保证了“五保”户的生活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居民生活水平。1965年,城镇38户
“五保”户共123人,每月定期补助528元,临时补助76户227人,共 4 270元;农村363户“五
保”户共557人,每人年均补助11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五保”户政策得不到落实,
使一部分“五保”户勉强度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养政策得到落实,敬老、爱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得到发扬,
“五保”户生活有了保障。1983年,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指示精神,本县全面开展了“五保”
户的普查登记发证工作。1984年,全县共有散居“五保”户 618户,他们的生活费用由集体的
公益金支付,由村统一提留,统一管理使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则指定专人包干负
责,报酬由集体公益金支付。1991年,散居“五保”户共331人,每年人均生活费用500元。政
府还经常组织青年、妇女、民兵、学生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重大节日,组织慰问团
慰问“五保”户。1992年春节,县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敬老院和散居“五保”老人 509人,赠
送面粉等慰问物品两吨、现金1.15万元,人均享受节日补助款22.59元。同年县、乡镇成立“五
保”服务中心16个,农村成立“五保”服务站237个,使“五保”工作实现网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