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助残
第二节 助残
一、特殊教育与就业
(一)聋哑人教育
1958年,全县有聋哑人221人,其中207人通过民政科培训后,被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得以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年末筹办林口县聋哑学校,选调 3名优秀教师赴省城进修特殊教育
专业。1959年成立林口县聋哑学校,由民政和教育部门联合管理。1960年以后,聋哑学校归属
教育部门主管, 民政部门侧重协助安排毕业生就业。 同时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定额伙食补助。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部门助残工作一度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部门恢复协
助介绍聋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980—1992年,在民政部门协调下,城镇毕业生大部分安排
到企业工作,农村毕业生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二)残疾人就业
五六十年代,本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手
工业合作社,安排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合作社解散。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残疾人就业普遍得到重视。县民政部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1987
年,全县有残疾人1 158人,其中城镇266人,有劳动能力的 238人,安排就业122人(县民政局
安排47人,各企业安排75人)。1988年,全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911人,安排就业 572人。
1992年,安排残疾人就业160人。
二、残疾人联合会
1987年7月27日,林口县首届残疾人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代表 57人。大会成立林口县残疾
人协会(简称残协),选举产生委员会,制定了协会章程。1988年,在全县16个乡镇成立残协分
会。1989年12月 5日,撤消残疾人协会,成立林口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残联办公室设
在民政局。1991年,为全县 1 350名残疾人颁发了“林口县残疾人证”。残疾人持证可在就业、
经商、求学时享受优待。当年安排32名持证残疾人到劳务、修理和服务行业就业,15人到集体
企业就业。1992年,县残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林口县关于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十条规
定》,以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
三、康复工作
为解除残疾人疾苦,县民政部门从60年代起,为聋哑人和盲人联系治疗医院并开展募捐活
动。至1992年,共拨款1.4万元,募捐2.2万元,资助残疾人做康复手术 369例。其中为白内障
患者联系住院手术212人次,有33人已经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