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幼
第三节 抚幼
一、抚 孤
1958年开始,对县内社会孤儿实行分散和集中两种方式供养。分散供养是将孤儿安排给居
民领养,属集体经济单位负责的由集体负责供养;此外均由国家定期定量发给救济款补助,补
助标准随社会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集中供养是把孤儿送敬老院代养。孤儿供养纳入“五
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教)管理,待其成年后,由民政部门协助安排就业。1992年
全县共有孤儿9 人,全部实行集体供养,每月人均生活费30元。
二、接收安置朝鲜孤儿
1952年,本县在五林、龙爪、古城三地安置朝鲜孤儿共308人,有教员 28人,家属38人,
后集中于古城成立林口县朝鲜儿童学院(初级,简称“朝鲜孤儿院”或“国际学校”)。学院设
有宿舍、教室、办公室、游艺室、卫生所、浴室、理发室、食堂、运动场等。大龄孤儿设补习
班6个,学员222人,待升学后去外地就读。孤儿院教职员工和孤儿所需物资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省政府按期拨补助款补助。县民政部门按季节向孤儿和朝鲜籍教职员工发放服装和生活日用品,
还定期发放生活补贴费。1954年开始,朝鲜籍教职员工和孤儿陆续回国。同年末,学院有学员
575人,分设15个教学班;有工作人员81人,其中教员27人,医生3人,勤杂人员51人。1956年
有教学班13个,共有儿童510人,工作人员86人。1957年,学院有朝鲜儿童195人,大龄学员284
人,工作人员 76人。至1958年,本县先后接收朝鲜孤儿1 872人次,朝鲜籍教职员工和家属93
人次。同年9月全部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