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移民 婚姻 殡葬改革第一节 移民安置 一、归国华侨安置
1952—1953年,县政府接收安置朝鲜归国华侨188户,发放归侨安置补助费 57 860元。各
接收村为归侨分配土地、建筑房屋。为扶持归侨发展生产.搞好生活,还为他们购买耕牛 53头、
马6匹、大车46辆、猪165头以及部分生活用品。城镇归侨根据其特长,安置适当的工作。1962
年, 县人委为困难归侨发放社会福利费救济款户均 149.96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在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受迫害的归侨168户316人、港澳同胞51户落实政策,平反冤案,并为受
牵连的无业子女安排就业。
二、山东移民安置
1956年,国家从山东省日照县向本县移民。本县采取插社安置办法将移民分散安置在农业
生产合作社。接收移民的乡、村均按照移民政策规定保证移民房暖、柴足、餐具齐、油米酱菜
全。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其安排适当农活,保证其劳动收入达到当地中上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
国家贷款144.3万元,帮助移民春耕、开荒、发展农业生产;贷款8 800元帮助其建房和解决当
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同年,省第二次移民工作会议后,增补给本县移民投资款 568 400元。
至年末,全县共接收移民1 015户,约5 000人;平均每户发给移民投资款560元,贷款230元;
共为移民建房600余间,买房117间。
三、城市移民安置
1955年,接收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移民878户3 163人,分散安置在各乡村。各村对移民进
行了妥善安排。
1958年,林口镇、柴河镇动员赋闲居民1 350户5 420人下乡从事农业生产,妥善安置在县
内农村社队。
四、自流移民安置
1951年,林口县安置盲目流入受灾难民84人,其中老弱病残 12人;人均补助生活费163.7
元。1955年1月13日,县人委为盲目流入受灾难民发放救济款7 356元、棉衣 170套。1957年以
后,盲目流入本县灾民逐年增加,形成移民潮,当年流入1 632户7 723人,安置1 545户6 173
人;政府发放生活费29 417.85元,建房费107 775.12元。1958年县人委拨款 39 218元,为盲
目流入灾民建新村3个,安置灾民987户。1965年,盲目流入灾民共2 805户11 222人,新建8个
村安置7 839人;共为灾民发放生产费41.9万元。
五、收容、遣送
1952年,县民政部门对盲目流人的游民和乞丐,进行收容、教育、遣送和安置。1957年自
流人口骤增,县民政科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进行收容、安置和遣送。全年共收容 3 063人,安
置在农村、工矿劳动的1 513人,遣送1 550人。1960年 5月,林口县收容遣送站成立。1965年
收容游民和乞丐105人,安置26人,遣送62人,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1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
收容、安置和遣送工作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此项工作恢复。1984年建立外流人员档
案。1990年,县民政局收容遣送站与饭店、旅店等有关单位协商建立收容网点;与县公安部门
和林口铁路车站公安派出所配合,昼夜收容流浪行乞人员。县民政局与乡镇签订帮助被安置或
返遣的盲流人员的“督教合同”;与厂矿企业联系安置外地盲流人员做临时工,使其自食其力。
由于加强了管理,90年代以来盲流人员中的犯罪现象明显减少。1992年收容游民和乞丐 112人,
遣送111人,死亡1人。(附表22—7)
林口县部分年份收容安置遣送自流人口情况表
表22—7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