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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登记

第二节 结婚登记



  

  1946年《绥宁省婚姻暂行条例》颁布后,本县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主张婚姻自主,反对包
办、买卖等旧的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
妻的婚姻制度。城乡男女适(婚)龄公民结婚或离婚须办理登记手续。结婚时必须持所在村政府
或单位的介绍信,到当地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审查,凡符合规定的男女双方,均依
法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对离婚申请,除男女双方填写申请书外,登记人还要审查双方是
否自愿,理由是否正当,有无调解好的可能,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家庭财产归属是否
安排妥当等事项。经调解无效,子女、财产处理得当后,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离婚后,
男女双方如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时,登记人员则按结婚手续办理,但注明“恢复结婚”字样。1951
年登记结婚646对。1953年,成立林口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县委抽调28名干部于2月份举
办培训班,全县有52人参加培训。2月27日召开全县妇女代表会议,宣传贯彻《婚姻法》。1955
年 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后,本县民政部门将其翻印成小册子分发街道和乡村贯彻落实,
使婚姻登记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后来,负责登记机关几经变化,但均由所在区、乡政府 (或
公社)民政部门具体办理。1963年结婚登记1980对,是1951年的3.1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登记即结婚、先结婚后登记、非法同居以及随意离婚现象时有发
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结(离)婚登记恢复正常。县妇联与民政部门加强宣传结婚登记的
好处和不登记的坏处,使非法同居和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大大减少。

  1980年 9月,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本县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学习材
料,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使适婚龄女
青年理解了婚前登记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1981年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
工作由民政局直接管理。登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后才
能上岗工作。此后,随着人口的增长,结婚登记逐年增加。1985年结婚登记 2 416对,是1963
年的1.2倍;1992年结婚登记4 021对,是1985年的1.7倍。(附表22—8)

   林口县部分年份婚姻管理情况表
  表22—8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