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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殡葬改革

第三节 殡葬改革



  

  土葬,从古流传至今,已成民俗。土葬最大的害处在于浪费资财占用土地。特别是对土地
的侵占,随着坟头的逐年增多,死人与活人争用土地的问题日益严重起来。为此,60年代中期,
本县开始迁坟、平坟、深葬,进行殡葬改革,提倡火化。1967年,在县城东 5公里处山坡上建
林口县火葬场,开始办理火化业务。但80年代以前,城镇死亡者仍以土葬为主,火化的很少。
乡村死亡者除特殊情况外完全土葬。

  1984年 5月,县政府颁发《关于殡葬改革实行火葬和平坟深葬》的布告,在全县城乡广泛
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殡葬改革意识。当年将县城、镇附近和靠公路边的坟墓全部迁移或深葬,
有的进行火化后送公墓保管。全年共火化尸体152具,其中城镇104具,乡村48具。1985年 4月
火葬场扩建后,改称林口县殡仪馆;增设骨灰存放室,购置反射火化炉两座、运尸车 1辆;绿
化、美化环境,改善了火化条件。当年火化尸体 180具。1990年,县、乡镇、村层层落实殡葬
改革责任制,成立红自理事会 302个。要求城镇居民死亡者必须火化,严禁土葬;农村居民死
亡者实行平坟深葬,严禁占用耕地。1991年4月,印发《林口县殡葬改革通告》1 000份,出动
宣传车21辆次,深入居民区广播散发。对违犯殡葬改革通告的给予处罚,同年,处理违法土葬
案件 12件。1992年,印发《林口县关于继续开展平坟深葬实行火葬布告》2 000份,在县城街
道、乡镇、村屯张贴散发。同时还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年内,县民政局
联合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对全县殡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场所,销毁迷
信物品。全年火化尸体1 400具,是1985年的7.8倍。